《海南省林业植物检疫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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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林业植物检疫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第四章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第五章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林业植物检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 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监管行政相 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监督,适用本制度。行政 相对人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海南省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应施 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及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 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林业植物检疫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行政相对人 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档案 管理等内容。第四条省林业局主管全省林业植物检疫信用管理工作,负 责监督指导、考核通报全省林业植物检疫信用评价工作,1年公 布一次信用评价等级。第五条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 局各分局、省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局直属有关单位,是负 责辖区评价的实施单位。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制度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信用评价,注重结 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信

3、息归集第七条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 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表彰奖励信息。第八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 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 人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信息。(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信息。第九条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

4、 作假的信息。(四)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信息。(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封识的信息。(六)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 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 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用途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七)违反相关规定,引起林业植物疫情扩散的信息。()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 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信息。(九)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等行为信息。(+)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

5、批准文件 被林业主管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受到被 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信息。(十一)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十二)国家和本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第十条行政相对人表彰奖励信息包括:(一)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政府表彰奖 励信息。(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表彰奖励信息。(三)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 务,积极开展义务绿化、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社会公益组织表 彰奖励的信息。(四)国家和本省、市县规定的其他表彰奖励信息。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暂先手动采集库表,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系统。行政相对人向负责日常监管的

6、 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归 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 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行政相对人信 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保 存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5年。第三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要在日常管理、检疫执法、行政许 可工作中积极开展林业植物保护、生产、经营诚信主题的法律法 规、政策宣传。第十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 经营氛围,提升

7、诚信经营意识。第十六条全面推进全省林业植物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承诺 制度,积极引导林业植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诚信承诺书。第四章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第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 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产生后,信用管理系统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时计算得出的分值。 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所有信用信 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 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评级。省林业局在当年度1 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 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

8、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 人信用评分满分为IOO分,起评分为9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加减分:(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 行为减3分。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 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 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 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减30分; 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

9、虚 作假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减3()分。(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减30分。(四)因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志、封识的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分。(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 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 批准文件被林业主管部门撤销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 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六)违反相关规定,引起林业植物疫情扩散的,减30分。(七)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 疫木及其制品的,减30分。(A)拒绝、阻

10、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 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 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用途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九)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十)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十一)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 标准减分。(十二)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 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 8分;市县级,加5分;乡镇级,加3分。第二十条检疫执法部门可根据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 变化情况适时

11、调整日常检查频次。第二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 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信用很 差)。(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 级(基本守信)。(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 (失信)。(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信用很差)。 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由 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 的,列入“

12、植物检疫诚信红名单”(简称“红名单”)。第二十四条“红名单”有效期2年。在“红名单”有效期内, 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 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时,从“红名单”删 除。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D级 的,列入“植物检疫诚信重点监管对象”(简称“重点监管对象。第五章信用分类管理第二十六条省林业局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列入 “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一)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海 易办”APP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二)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三)列入“红名单”的

13、行政相对人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林业 产业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四)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全省林业系统政府招投 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五)列入“红名单”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 认证认可等业务时,可绐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六)检疫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七)进入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候选名单。(A)鼓励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九)上报红名单信息至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激励。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 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检疫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督促其守

14、法诚信生产、从业。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 对其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植物检疫证书申请材料核验。(二)相应增加检查频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做好现场 检疫工作。(三)举办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 育。第二十九条省林业局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和列入 “重点监管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一)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海 易力、APP公示”年度林业植物检疫信用很差单位名单”和“植物 检疫诚信重点监管对象公示日期自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布日起至当年12月31 Bo(二)检疫执法部门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 行动或专题检

15、查必检单位。(三)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四)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限制享受政府优 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 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五)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 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六)上报重点监管对象信息至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一)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信息的;(二)延报、漏报、误报信息的;(三)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 归档的。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因玩忽职守泄露行政相对人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或者营私舞弊为 行政相对人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4年7月7日起实施。附件:1.信用评级单位(个人)信息采集表2 .信用评级单位(个人)信用评价评分表3 .诚信承诺书(样本)信用评级单位(个人)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侑用代码工新执照号单位类型登记日期法人代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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