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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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甘肃省公路H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推 动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招 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 细则并进行补充和细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2、、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工程以及与公路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公路工程是指包含路基、路面、 桥梁、隧道等专业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各等级公 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称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公路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公路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服 务,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 质量检测、项目代建、咨询等服务。第三条【招标范围规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3、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 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项目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

4、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四条【职责分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 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第五条【监管职责】本省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履行以下具体监管职责:(一)进行招标文件(含资格市查资料)

5、及其澄清、修改 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畅通投诉渠道、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 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行招标投标随机 抽查和重点核查并及时公开督查结果;(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清理整合相关招标投 标制度规则以符合上位法规定。第六条【交易平台】列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 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 标、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坏节,提供全流程服务。

6、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全面推广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 标领域的应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 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系统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 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 专业化、标准

7、化原则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的电子 服务系统支持全省范围内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为交易主体提 供在线服务。本省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编 制的涵盖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及总承包、质量 检测、项目代建、咨询等招标项目的标准招标文件,为电子交 易系统提供示范文本。省交通运输厅在交易平台运用“甘肃省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具有监督 职责的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在线监督。第八条【信息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 会公众监督。应当公开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或者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如有)的关键内容

8、、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以及订立合 同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第九条【禁止干预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干 涉社会投资项目法人发包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 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条【招标人定义及自主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实施机构、项 目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等组织。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文

9、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 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 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第十一条【按审批规定招标】对于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 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 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 标,以及项目代建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 监理招标、质量检测招标,以及设计施工总承包

10、招标;施工图 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 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单独申请审 批、核准。第十二条【招标项目计划】在前期准备阶段、按照项目审 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 标人应当制订招标计划。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除属于应急、抢险等紧急用途的外,在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 布至少30日前在同一媒介发布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 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可以按照项目投资规划期、财政 预算年度或者企业财务年度编制,也可以在预计发生招标需求 后及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

11、划的,应当 至少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合同估算价、预计招标 时间等,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同一 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质量检 测、项目代建、咨询等不同类别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发布招标 公告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项目团队成员组成与职责、招标代 理委托书或合同协议书(仅限委托招标的)等资料,与前款招 标计划一起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推送至 电子监管系统,同时上传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的招标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以下资料:(-)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招标:项目审批、 核准立项文件;(二

12、)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金证 明或落实资金来源的相关资料,招标所需图纸目录及技术资料;(三)施工招标: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资金证明或落实 资金来源的相关资料,标段划分、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人资 质、财务、业绩、主要人员等的最低要求)、拟采用的评标办法, 招标所需图纸目录及技术资料;(四)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施工图设计或者初步设 计批准文件:(五)项目代建招标: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在首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前,招标人上传的招标计划 中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包含建设期内分阶段实施 的招标项目范围、规模、预计招标时间等),并在后续上传的监 理、施工等招标资料中可以陆续提交

13、更新后的总体方案。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 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发布媒介”)发布,招标人或其招 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程序】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 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查,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 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

14、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 键内容;(三)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 预备会;(四)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进行网上备案;(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七)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A)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备案;(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十五条【使用标准文本】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和省

15、 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 特点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编制项目专用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招 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不得以不合适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 因素和评审标准,并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导致否决投标的 全部条款。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总体要求】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 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 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 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 求

16、;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 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 见。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备案】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5日内,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及其所有澄清、修改内容报送对招标项 目具有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实行电子招标投 标的项目,备案文件电子版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 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公开】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布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开,公开内 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全 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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