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执分离”模式下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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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执分离”模式下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探索摘要:最高法针对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制 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而在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 执行案件中确立了 “裁执分离”制度。检察机关办理“裁执分离” 模式下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从完善检察监督办案机制的角 度,分析检察监督要点,力求解决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 察监督线索来源不足、管辖范围不明确等实务难题,综合运用多 种检察监督手段,助推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裁执分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耕 地保护最高法为破解土地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问题,于2012 年2月通过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 确认了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制度。“裁执分 离”机制的核心要义是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 行分离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实 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准予执行的,交由行政机关 组织实施。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 责,也是基层检察院做实行政检察、化解行政争议、融入社会治 理的一项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职责,监督、完善“裁 执分离”机制,有效解决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难的困境, 成为行政检察督促履职的重要课题。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基本案情某石业有限

3、公司未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5月在Z县Q 镇X村占地2004.4平方米,建成一排钢架结构铁皮房作为石板 加工厂。该宗土地的类别及面积如下:水田278平方米、林地 917平方米、采矿用地755平方米、田坎54平方米,其中,耕 地面积共332平方米。Z县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某石 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公开听证。Z县自然资源局遂 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 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004.4平方米,其中包括耕地332平方米; 二、拆除在非法

4、占用的20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2004. 4 平方米共计人民币60132元整。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对行政处罚 的第一项、第二项在法律规定期间既未履行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 诉讼。Z县自然资源局经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书确定的义务。Z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Z县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Z县法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准予强制 执行,由Q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办案过程Z县法院作出裁定后,Q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予执行。2021年 4月,F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 检察衔接机制,并在全省范围内

5、对未执行土地非诉案件进行梳理 排查,对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挂牌督办。Z县检察院收 到关于确定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第二批联合挂牌督 办案件的通知后,本案即在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中,Z县检察院 依法受理案件。Z县检察院发现涉案公司非法占用并建成的钢架 结构铁皮房所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332平方米耕地仍未 退还、恢复原状。2022年10月27 0, Z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 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化解行政争议,在公开听证后依法 向Q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镇政府采纳检察建议后,联合Z 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涉案土地的钢架结构铁皮房拆除,开展 复耕复垦工作。二、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

6、的监督要点分析(-)及时发现监督线索通过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方式获取监督案源较为困难。一方 面,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群众认知度、社会影响力不足, 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可以通过申请监督的方式向检察机关寻求救 济。“裁执分离”案件不予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时,其不会主 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甚至不予执行对行政相对人不利 时,其也只会提起诉讼、申请复议,不会提出监督申请。因此本 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直未执行到位,涉案公司可继续违法占 地加工石板,这对其是有利的。故其没有请求检察机关监督行政 非诉执行案件是否执行到位。另一方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与一 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相比,办案流程较为单一,主要在法院

7、与行政 机关之间,缺乏一般行政是诉讼案件的对抗关系,检察机关无法 及时、全面掌握此类案件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受制于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的衔接协调,检察机关通过履职发现案源有限。本案就 是依据Z县检察院通过F省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的衔接配合 机制获取的监督线索。进一步拓展案源线索,是对土地执法领域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检察监督的首要条件。(二)研究确定监督职贲检察机关要有效监督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还需 要解决“裁执分离”案件的管辖范围、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1. “裁执分离”案件管辖范围的界分。基于当前检察机关部 门分设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裁执分离”案件的监督职责应由 行政检察还是公

8、益诉讼部门行使存在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25条第4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67条、第 68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的需符合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法定领域+案件具有可诉性”等要求。行政 检察案件则没有具体领域或类别限制,监督范围更为广泛。本案 中,Z县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曾就管辖范围问题产生分歧:农村 集体土地被违法占用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和资 源保护”的特定领域?本案是否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 到侵害的情形?该案件是否应交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虽 然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都由该院同一部门履职,但是案件受 理端口不同,流程不同,监督职责也有差别。Z

9、县检察机关认为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 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行政法律,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 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认定行政非诉案件归属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 范围。经过充分论证、研判,该案最终确定由行政检察部门履行 监督职责。2.“裁执分离”案件适用范围的辨析。本案中集体土地涉房 屋拆迁能否适用“裁执分离”模式存在争议。最高法颁布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确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实行“裁 执分离”模式。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性质上还存在一定区别。 集体土地是否适用该规定,成为本案讨论的核心。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在征

10、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 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以下简称“裁执分离”的通知) “积极拓宽裁执分适用范围”的相关建议,2023年以来,F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出台相关规定,明 确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 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故此集体土地涉房屋拆迁 可以适用“裁执分离”模式。(三)精准聚焦监督对象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会存 在履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现象,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监督手段,精准发现监督重点。L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监督。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执法 资格、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强制执

11、行等方面会存在不规范现象。 针对行政机关各类不依法行政、履职不到位的行为,检察机关需 要开展调查核实,查明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根据个案情况灵活采取检察建议、口头通报、函件等不同方式开 展监督。本案中,Z县检察院在与Z县自然资源局的联席会议上 以口头通报执法程序瑕疵问题的形式代替了正式的书面检察建 议。2 .对执行机关履职权限不明确的监督。本案中,Z县法院裁 定由属地政府执行,但案件牵涉多方利益仅凭属地政府一己之力 难以完成执行义务。针对疑难、复杂且牵涉多方管辖职权的案件, 需要属地政府联合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 主导推进、协助参与或联合执法。但是上述相关部门

12、的履职依据、 职责范畴不清晰,违法占地长期存在。3 .对行政机关执行裁定是否到位的监督。司法实践中,对行 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由行政机关进行执行后,对行政机关开展的 执行活动如何认定已经达到执行结案的标准,是判断行政非诉执 行案件执行到位与否的关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与执行机关 不一致,导致对行政处罚内容理解不一,标准各异。本案中,Z 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是“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地 块有耕地、林地、矿地,执结标准是仅拆除违法建筑,还是需要 根据土地性质附加补植复绿,Q镇人民政府对此存在执行困惑。 检察机关要监督属地政府是否依法履职到位,还需要明确执行标 准。4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

13、考量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是 否到位,裁定书是否列明执行期限,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 权益或违法履职等行为审查是否到位。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握启 动法检部门行政非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标准,防止人为降低或 拔高监督标准影响监督质效。法院列明执行期限的,检察机关可 根据执行期限跟踪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情况;未列明执行期限,检 察机关应根据案情实际,开展调查干预是否存在怠于执行的情 形。本案中,Z县法院未在裁定书中列明执行期限,Q镇人民政 府对执行期限的管理较为松散。且本案公司违法因占地范围较 广、前期资金投入多等情况,多次阻扰Q镇人民政府继续完成执 行工作。Z县法院对于Q镇人民政府在两年多时间内未执结

14、案件 未加监管、跟进执行进度,导致案件长期未执结,裁定成为“一 纸空文”。三、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实践启示(一)畅通丰富监督案源渠道案源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首要前提。首先,检察机关在贯 彻落实上级院部署的同时,可探索、试点依托于行政机关、法院 等建立的衔接配合机制,通过调阅卷宗、案件评查、小专项等多 元方式拓展监督案源。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动态、全 面、真实掌握行政处罚信息,摸排有价值线索。本案中,Z县检 察院与当地行政机关建立了常态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评查、调卷 等举措发现相关督促履职线索。其次,通过构建行政非诉执行大 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分析研判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关键要素,系统

15、 归集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 间,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的时间、内容等核心数据,批量挖掘监督 案件线索,纠正土地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法院存在的实体、程序 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检察机关内设科室协同配合,建立“四大 检察”、侦查等部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信息共享、配合协作机 制。诸如从涉违法占地的刑事案件中发现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并跟 进监督。(二)明晰监督管辖范围土地执法领域“裁执分离”行政非诉案件要在综合考虑案件 属性、特点的情况下明确办理部门。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七)项的 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

16、判作出的执行行为。据此,涉集体土地的“裁执分离”案件不符 合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可诉性”的要求。因 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涉集 体土地的“裁执分离”案件的行政属性和特点,明确此类案件的 承办部门,确定由行政检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一方面充分发挥 其监督法院、行政机关的双向效用,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推进行政 争议实质性化解。集体土地行政非诉类案件应明确可以适用“裁执分离”模式。 结合最高法颁布的“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建议各省将涉 及不动产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明确裁定主体,一方面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社会管控 手段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共利益更好的实现。(三)高质效综合运用检察监督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检察监督标准,充分运用调查核实、听 证会商等监督办案机制,提升监督质效。L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手段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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