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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做好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所属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第二条人民政府发布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领导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四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办公室在收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由主管股室办理
2、,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人民政府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第六条政府工作简报上报后,信息提供人确认无涉密信息,可以不予审核直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第七条政府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信息;单位领导审查;报送镇党政办、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网管员发布信息和更新管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第八条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审查不严或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签发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