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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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受种者的合法权益及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种者在贵州省依法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使用合格疫苗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第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与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

2、时、便民、合理原则。建立由政府投保的免疫规划疫苗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制度,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补偿为经济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方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第五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商业保险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采购生效后,向社会公布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服务的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保险公司),并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第六条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受种方向中标保险公司申请补偿;接种

3、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补偿费用。第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

4、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九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调查诊断工作。第二章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医疗事

5、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一)一级:造成受种者死亡、重度残疾的。1 .甲等:死亡。2 .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 .甲等: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 .乙等:器官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 .丙等:器官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 .丁等:器官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三级: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6、一般功能障碍的。1 .甲等:器官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2 .乙等: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3 .丙等:器官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4 .丁等:器官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5 .戊等:器官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四级: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按下列标准计算:(一)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受种者接种疫苗时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不低于5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不

7、低于10年。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以疫苗实际接种时间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补偿年限。(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受种者接种疫苗时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补偿系数为1-0.1,最长补偿不低于22年。具体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负责进行损害程度分级和补偿年限确定。1 .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0;2 .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3 .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乙8;4 .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5 .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6 .三级

8、甲等,补偿系数为0.5;7 .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8 .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9 .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10 .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以疫苗实际接种时间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补偿年限X补偿系数。(三)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即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为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完全治愈的情况)的异常反应病例,需补偿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第十三条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者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的病例,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对应异常反应病例补偿金额的60%。补偿金额=贵州省

9、上一年度(以疫苗实际接种时间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X补偿系数X补偿比例。第十四条受种者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受种方拒绝法医病理鉴定的不予补偿;受种者发生不明原因死亡且接受法医病理鉴定的,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认定属于偶合症的,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按照受种者接种疫苗时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补偿不低于1年。第十五条受种者在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死亡,且受种方同意法医病理鉴定的,病理鉴定费用由中标保险公司支付;受种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后死亡的,且受种方同意法医病理鉴定的,病理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受种者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

10、划疫苗后死亡,且受种方同意法医病理鉴定的,病理鉴定费用由中标保险公司和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共同支付。第十六条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开展。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受种方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保险公司提出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补偿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在法定履行期内将补偿金额及时支付受种方。笫十九条申请补偿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二)受种方的身份证明文

11、件(身份证、户口期或者出生证明等);受种方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和损害程度分级结论,或者医学会鉴定结论;(五)必要时提供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支出凭据;(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二十条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偿工作由中标保险公司实施。具体包括:补偿申请、补偿经费核算、案件材料收集、资料审核、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等工作。县级疾控机构负责补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偿工作参照解决。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

12、补偿相关材料(结论相关材料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协议复印件)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留存。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不少于30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黔卫计发(2015)72号)同时废止。附件2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开展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省范围内多层次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3、鉴定办法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险对象受种者在贵州省依法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中,使用合格疫苗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为保险补偿病例:(一)接种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二)具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结论、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本方案承诺补偿的相关病例。二、承保单位中标保险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负责处理报案登记、案件调

14、度、资料收集、补偿款的支付等相关保险补偿工作。三、补偿原则(一)接种一种或同时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中标保险公司支付。(二)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一种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接种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还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由中标保险公司和该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各支付50%的补偿费用;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两种或两种以上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接种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还是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造成的,由中标保险公司和相关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平均

15、分担支付补偿费用。(三)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补偿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四、补偿依据(一)依据内容。1.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针对中标保险公司具体承诺处置条件(具体依照保险合同执行)的案件,仅需设区的市级相关专家组审核认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况说明;2 .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3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二)各依据之间不一致时的判断标准。调查诊断结论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补偿依据以鉴定结论为准;市级鉴定结论与省级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补偿依据以省级鉴定结论为准;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一致的,补偿依据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五、补偿标准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对损害程度分级依法进行判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对补偿年限(受种者从接种后首次出现临床损害到痊愈或恢复到稳定状态所需时间)依法进行判定,补偿年限不超过25年。六、工作要求(一)组织管理。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应牵头成立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工作组,成员包括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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