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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T),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实行每口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熠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成少职工的收入。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
2、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第五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六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一)在法定节口和公休假口内工作不能间断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H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f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
3、胁,需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自规定施行之日(即1994年3月1H)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H,第二周的星期口为休息口,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因工作需要,个别部门、单位不能执行上述统一规定,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需要轮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各级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第十条从1994年3月1I开始施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牯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4年3月1Id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