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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绿色通道”管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同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完成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要求,根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绿色通道”管理方案,具体如下:一、工程项目范围及期限2022年至2025年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的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的工程项目。二、工程招投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达到卜.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一)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标。三、优化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对需要本级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需上级审批的财政
3、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由业主单位抓紧对接,争取尽快批复。(二)没有达到招标标准和竞价谈判标准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方式,按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决策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审计、纪委监委部门的全程监督。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批,优先安排审核批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短审批期限内限时办结。(一)项目立项审批环节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对需要区本级备案制立项批复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在备案制立项审批环节实行优先安排与限时办结
4、,按照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规定(实行)(政办发(2018)19号)规定,在项目业主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审批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短审批期限内限时办结。项目预算评审、竣工结算评审环节责任部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评审中心、项目业主单位)对需要区本级财政评审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评审部门优先安排。项目评审金额参照区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评审、竣工结算评审环节落实限时办结,预算10个工作日、竣工结算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项目
5、竞价谈判申请、施工合同备案环节责任部门:区招标办公室对需要区招标办公室或委托代理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单位竞价谈判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在竞价谈判环节实行优先安排与限时办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区招标办公室进行施工合同案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在施工合同备案环节实行优先安排与限时办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责任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需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在工程竣工备案审批环节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实行优先安排与限时办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加快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
6、部各专责小组要根据项目年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工程项目,规范项目库建设。工程项目入库前,要对申报工程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要将通过评审具备实施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的转变,解决资金滞留问题。(二)严格落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政策,未明确绩效目标的工程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三)对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改进管理模式,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
7、作量。强化项目验收责任,大力推广“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方法,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一)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党总额的3%o质保期满后,经项目业主单位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业主单位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H题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O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