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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试验工作适应施工生产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执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章 现场试验 第三条 现场试验员是工地原材料质量的主要监督和检查者。负责对进入现场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的抽样和送样工作。 第四条 现场试验员对经过查验的原材料、半成品,依据检验报告,有监督使用、停用的权力。 第五条 现场试验员对结构施工中的砼,依据原材料的试验结果,有严格执行配合比的责任。 第六条 现场试验员要执行国家试验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应采样及时、准确。 第七条 现场技术人
2、员应监督试验员对所采集的试样及时送到公司试验室试验。 第八条 现场试验员对应由本人所做的现场试验(如回填土试验、砂石的含水率等)要主动及时认真,所提供的数据准确无误。 第九条 现场试验员应及时整理试验报告,妥善保存。对应交的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技术主管或资料员提供。 第十条 现场试验员对自己所出据的资料负责。资料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无涂改。 第十一条 现场试验员应认真填写试验工作施工日志。各种记录、台帐应交圈。 第十二条 现场试验员应爱护仪器设备。对试验仪器应经常保养,定期维护。第十三条 现场试验员受项目经理部总工的领导。业务上受公司试验室的指导。第三章 试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略)第四
3、章 试验工作的考评和奖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根据情况对各单位试验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 对能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试验规程指导施工,成绩显著者进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经理部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违反试验规定,罚款500-1000元,罚经理部领导100-200元,经纠正仍不改者,罚经理部5000-10000元,罚经理200-400元。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试验人员的直接原因送样不及时,延误工程进度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五条 试验人员对违反试验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试验人员的责任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聘任待业。 第二十七条 在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罚款50-100元,如在补考中仍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待业。第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报告、记录和资料残缺不全者罚款50-100元。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试验仪器设备采用租赁制,租赁办法详见“测量、试验仪器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技术部;本办法的监督、奖罚由公司技术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