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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端午节发粽子的账务处理外购粽子发给职工公司端午节给员工发放粽子,属于非货币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企业所得税由于该批粽子属于赠送给员工的节日礼品,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当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相关政策依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2、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的实物福利,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是在食堂用餐时免费提供给职工食用,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
3、5号)第二条第二项给客户送粽子(1)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情形送给既有客户。(2)计入业务宣传费的情形甲公司将粽子用于促销现场试吃;甲乙公司销售商品时做活动,满100O元赠送一盒粽子。(1)增值税购买粽子送客户,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粽子的可按企业购买价(符合市场价格)确认销售额,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政策可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企业所得税粽子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按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粽子按照企业购买价确认收入额,相应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计入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粽子不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税。其他不是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同时发生的向非本单位员工赠送粽子的情况,需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代扣代缴缴纳个税。政策可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