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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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制定依据)2第二条(基本原则)2第三条(适用范围)2第四条(联合年检)2第二章年检内容与程序3第五条(年检内容)3第六条(时间安排)3第七条(年检方式)3第八条(学校自查)4第九条(组织核查)4第十条(确定结论)5第十一条(异议提出)5第三章年检结论应用5第十二条(信息公开)5第十三条(问题整改)6第十四条(结论应用)6第四章监督与保障7第十五条(法律责任)7第十六条(指标制定)8第十七条(信息系统)8第十八条(组织保障)8第五章附则9第十九条(参照执行)9第二十条(实施日期)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规范上

2、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 工作(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 学校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 系(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科学有序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组织实施民办高校 年检相关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应当主动配合,保证提供材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积极整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第三条(适用范围)民办高校年检是教育部门依法按

3、年度对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和规 范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均应当接受年检。 新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检查。第四条(联合年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民办高校年检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会同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开展 联合检查,推进信息共享、结论互认。第二章年检内容与程序第五条(年检内容)年检内容原则上为民办高校上年度的办学情况,根据具体情况 可延伸至检查实施时。依法依规检查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办学条件、 依法治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招生管理与教育教学 等内容。具体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

4、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执行。第六条(时间安排)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前发布年检工作通知。参加年检的民办高校应当在次年1月上旬前完成数据填报和材 料提交工作。次年1月中下旬至2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 民办高校提交的数据和材料开展核查工作;3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第七条(年检方式)年检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财 务专家每年到校核对财务管理数据外,原则上,专家组隔年赴民办 高校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学校存在违规行为并被约谈情形的,当年 度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实地检查时间和实地检查学校。第八条(学校自查)民办高校应当依据年检

5、指标体系等内容开展自查,总结上一年 度办学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学校自查信息主要来源于“上海民办 教育管理平台”等相关系统,由学校予以核实确认。若系统无相关 数据,由学校予以补充填报。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应当监督学校依法参 加年检、落实上一年度问题整改,并作为年度专项述职的主要内容 之一。学校自查情况及报送材料应当由校长审定签字,并征得学校 决策机构和党组织同意后,通过“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平台”提交。 民办高校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第九条(组织核查)专家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通过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座谈访 谈、走访师生、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信访核实等多种方

6、式进行核查。专家组应当专门听取举办者关于办学情况的报告,与民办高校 党政负责人召开沟通会交流情况,开展学校师生访谈,结合上年度 检查、日常检查、督导督查、信访投诉、检举控告等线索形成问题 清单予以核对。专家组应当对民办高校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逐一核实 所有收集的信息,决定是否退回和要求补充材料。因学校提交错误 信息或未提交信息,导致相关检查指标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评 判的,相关检查指标结论为“不达标”。第十条(确定结论)专家组应当如实反映各民办高校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和学 校年检结论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自查和专家组核查情 况,结合日常监管信息,确定各校年检结论。民办高校年检

7、结论一般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三类。根据汇总各指标的达标情况确定:“关键指标”即一票否决 性指标,年检结论不优于其中的最差结论;“重点指标”以不达标 总数与检查结论关联,即超过4项未达标的学校,年检结论不优于 “基本合格”;超过8项未达标的学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一条(异议提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结论及相关情况告知各民办高校。民 办高校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年检结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意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组织复 查并调整年检结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书面予以回复。第三章年检结论应用第十

8、二条(信息公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民办高校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 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 公开民办高校年检结论。第十三条(问题整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民办高校反馈其年检结论和需要 整改的问题,按照年检结论的完整信息或专题信息在不同范围内予 以通报,加强专项培训指导和督导检查。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对相关民办高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提出的问题,民办高校应当在当年整改完毕(学校名下占 地面积、学校名下建筑面积、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宿舍面积等 问题除外);当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和整改方案。下 一年度检查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招

9、生计划不增长,民办教 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20%;未整改的,原则上招生计划扣 减不低于5队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100%。第十四条(结论应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年检结论,落实奖励惩戒举措,引 导民办高校加强自律,规范办学行为。(一)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全额拨付按要素分配的民办教 育发展专项资金。(二)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招生计划不 增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20%;从严控制申报市 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性项目的通过率。(三)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招生计划在上 一年度基础上扣减不低于5%;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

10、少100%;不得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性项目。年检结论连 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当年度暂停招生。(四)加强相关指标结论应用。其中,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 名下占地面积、学校名下建筑面积)落实情况影响学校招生计划、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等。教职工(非学校在册人员除外)收 入水平及工资年增幅不达标的,加大扣减学校招生计划、民办教育 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得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 性项目。(五)现有学校继续作为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的,终止时出资者 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与奖励。年检结论作为重要系数影响奖励资质 与金额。(六)民办高校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其举办者 不得再举办或者

11、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五条(法律责任)民办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年检工作,在年检工作中存在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报送年检材料; 拒不配合年检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年检中发现问题 拒不整改或连续多年整改不到位等行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追责。在年检工作过程中,参与年检工作的相关人员有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十六条(指标制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

12、家和上海市有关要求,结合民办高校 办学实际,适时调整年检内容,修订完善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 度检查指标体系,确保年检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托上海“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平 台,汇聚共享相关部门数据,完善民办高校年检工作系统平台功能。 汇总民办教育管理系统、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平台、教师信息平台、 基础数据统计等信息,加强日常数据积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为 学校自查、专家审核提供精准数据信息。结合民办高校基本情况、年度检查、日常管理、整改情况等, 建立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电子档案,为实施评奖评优、项目审核、监 督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提供佐证,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和效能。第十八条(组织保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民办高校年检专家资质要求和工作 纪律。遴选党建、法律、财税、审计、教学、管理等领域专家,建 立民办高校年检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向民办高校收取费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参照执行)本市辖区内其他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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