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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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G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3(以卜简称4条例),自2024年9月I日起施行。6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J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和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为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

2、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序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神相应的处分。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发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货任。国有企业

3、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卜荷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贵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费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於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

4、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墩发展。第四条任免机关、船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行、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屐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

5、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l效的监将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饯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六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一)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

6、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询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货任的,对负有竞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花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货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卜列情形之一的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杳,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晌:(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

8、卜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娶接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了或者不予处分.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m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了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一)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

9、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闲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怯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货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行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雎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雎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10、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木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亚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堪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

11、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歪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ill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笊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

12、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员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笫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m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的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13、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并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堆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阚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卜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

14、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一)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违反规定,臼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至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押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

15、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三)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嵇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课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贡过程中,侵犯服务时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F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被序、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成:(三)违反规定,进行美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季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仃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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