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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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农村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

2、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应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最直接、最便利的公共服务;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供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第五条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水利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技术指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Tl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供水水池进行消毒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园内

3、)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电力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的供电安全,并执行农村供水工程的优惠政策电价。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第七条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所在

4、地日供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辖属的乡镇水利站管理;口供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卜.集中的供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委会或者用水户协会管理;家庭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由县城或乡镇自来水公司(厂)扩网解决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县城或乡镇自来水公司(厂),并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第八条凡需新建和扩建的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提前报批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应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农户以民主方式组建的用水户协会,实行免费注册。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供水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5、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第十条供水单位要加强水源水质监管,规范制水工艺,强化水质检测化验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第十二条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新增用水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第十三条工程建成以后,供水水源、主、支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及维护。从支管道(或者分水井

6、)到用水户的供水巷管、入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受益者负责管理及维护,所发生工程维护费用由用水受益者承担。第卜四条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人员)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除无法预见意外情况外)。第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工程管理单位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单位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技术档案,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操作技术培训、水质化验培训,经考核合

7、格后持证上岗。管理人员要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卜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村(居)委会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地,界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水源遭受污染。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取水点设置明显标志和保护告示。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水源污染的活动。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构筑

8、物及附属设施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二)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11不得使用高残留或

9、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三)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四)林业部门负货发动和组织对水源涵养森林的种植和保护,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火灾。第二十条合理配置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表水水源上游和地下水水源地相邻区域内建设工程或者新增加取水口,应当听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按规范使用净化和消毒设施,定

10、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日供水量2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建立水质检测的信息网络,进行直接监控。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疾控中心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第二十三条凡因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

11、镇人民政府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五条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利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货。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1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贵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电力部门要负责农村供水灾后事件的供电安全,切实保障供电正常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贵相应工作。第二十八条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要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第六章水价核定与水费”收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核定应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3、根据工程运行的实际成本,本着保本微利、从紧控制、参照周边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合理制定或调整水价。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由用水者协会或村级管理的集中式工程,及分散式或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第三十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对紧缺地区可采取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农村供水水价构成:()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I日费;(四)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费用;(五)管护人员的协议工

14、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六)经确定的合理利润。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按规定时限交缴水费,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第七章政策措施第三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含乡镇所在地)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或者灌溉用电价格执行。县城自来水管网向农村扩网供水的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对残障人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户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要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由县财政拨款和供水单位水费提取等两部分组成,资金设立支户存储,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对农村供水水

15、质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农村供水经营单位需要委托检测的,口生健康部门要给予优惠收费。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卜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因工作不到位、组织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农村供水工程建后不能发挥效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

16、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擅离岗位影响生产,无故停水断水的;(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或贪污挪用水费,以权谋私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五)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i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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