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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项目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三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交通安全工作,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项目设立交通安全领导委员会,项目经理任主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项目综合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第五条项目安保部负责全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械设备部协同负责施工现场车辆安全管理。第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车辆的日常
2、管理。第三章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第七条项目部每年年初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项目本年度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控制指标。第八条制定的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控制指标,必须低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下达的指标。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第九条机动车辆购置、更新、报废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置。第十条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行车纪录、派车登记、交通事故纪录、车辆保养纪录、车辆检修档案、驾驶员学习纪录等。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维修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应根据“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按照车辆实际运行记录和技术状态及时保养和维修,保
3、证机动车辆的完好率和出勤率。第十二条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组织办理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并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第十三条项目部机动车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要严格岗位责任制,定人、定车、定岗。第五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四条驾驶员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应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并有两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第十五条驾驶员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灯的指示行驶,不得违章违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二、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三、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
4、驾驶车辆。四、酒后不准驾车。五、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六、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七、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八、机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九、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十、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接打手机、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十一、按规定速度行驶,不抢行猛拐,不违反道路行驶和停车的规定。十二、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案,通过正规方式和渠道解决问题,坚决不准瞒报。十三、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要求和指示。第十六条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十七条项目部严禁使用违规
5、通勤车辆。杜绝使用农用车、货车、特种车辆、非法改装车、报废车等用于载客通勤,对通勤车辆登记,加强安全监管。第十八条项目安保部加强项目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在重要路口设置警示、限速及防护设施,制定夜间、恶劣天气等车辆行驶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驾驶人员严格执行项目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规定。第六章奖惩第十九条对于违禁通勤车辆坚决取缔,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坚决处理,对于疏于管理或造成恶劣后果的责任人员坚决处罚。第二十条驾驶员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发现一次罚款200至100o元,发生的各项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屡教不改的,停职检查。第二十一条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依据交通安全管理法处理。造成事故或给项目带来损失和影响的,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和安保部共同商定,做出交通安全处罚通知书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给项目造成损失在100O元以下的,责任者承担100%;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责任者承担60%,但不少于1000元;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承担50%,但不少于3000元。第二十三条其他情形的交通事故,严格按照公司处罚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