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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盐城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补偿对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第三条【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负责全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盐都区和亭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人社、农业农村、住建、财政、审计、公安、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可委托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以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征收服务单位参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并做好对征收服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五条【补偿程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是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实施。第六条【拟征地公告】征收集体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房屋补偿的,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房屋。第七条【开展拟征收房屋现状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
4、组织对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社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村民小组及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补偿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房屋补偿依据;(三)评估时点;(四)房屋签约期限;(五)补偿安置方式;(六)房屋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七)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源基本情况
5、;(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九条【补偿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补偿登记。第十条【专户预存补偿款】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房屋补偿等有关费用,足额存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第十一条【房屋评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需要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程序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第十二条【签订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
6、当明确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三条【补偿结果公布】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归档,并将房屋补偿支付情况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村民小组(居委会)及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十四条【房屋补偿内容】房屋补偿应当包括:(一)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价值的补偿;(二)装饰装潢、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三)因征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补偿;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
7、限内搬家让房的,可以适当给予奖励。第十五条【计户方式】房屋按户进行补偿,具体计户标准为:(一)农村村民住宅以宅基地为单位进行计户;(二)其他房屋按不动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材料计户。第十六条【补偿依据】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划许可证等材料确定;无相关证明材料的,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镇(街)等相关单位依法予以认定。第十七条【违法建筑物、临时建筑物的处理】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二)超过批准期
8、限的或者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三)已取得新宅基地建房,应拆除未拆除的原住宅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安价予以补偿。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十八条【已签协议的履行】依法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给予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退房屋。第十九条【已签协议未履行的处理】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房屋,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9、【未达成协议】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仍未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程序违法的处理】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补偿费用违法行为的处理】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10、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有关补偿标准】本办法中市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搬迂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具体标准,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和效力】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本办法中市区范围指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各县(市)、大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