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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绿色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各级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采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管理措施和方法,形成节
2、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统一领导,环保监督部门统一协调,各项目、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基本结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分级领导体系和分级责任体系,落实全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公司的领导机构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研究决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一)党委主要领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二)各分管
3、负责人对所负责工作领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分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监督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经理,设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所属各项目应足额配备环保专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责任。各部门应对其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负责。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各级单位应通过专
4、项讲座培训、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等形式,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习近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指示、批示,梳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环保政策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集团、局、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包括组织领导、目标责任、风险防控、应急响应、监测统计与报告、监督检查、奖惩考核、教育培训以及相关具体措施等内容。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制度符合性和有效性。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将
5、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单位下发的年度目标指标,制定所属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并将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有效分解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实施目标责任制,制定详细方案和保障措施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按规定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统计报告环境信息,并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报告、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6、。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舆情监测、预警、报送和收集工作,强化舆情回应和引导能力,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分级监管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项目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人员培养与专业队伍建设。加大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力度,鼓励实施分级、分类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水平。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各单位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创新与攻关,推广节能低碳环保“四新技术”(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第十九条公司鼓励各单位争先创优,围绕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
7、护、循环经济等方向,树立绿色示范,遴选绿色低碳技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二十条公司各级单位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信息的采集、跟踪、分析、处理和应用能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在与分包商、供应商、租赁方等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各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职责、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及时将生态环境保护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归档资料要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创建绿色文化,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企业追求绿色发展、人人关心生态环保的良好氛围。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一部分总体要
8、求第二十四条公司鼓励各单位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开展绿色策划、推行绿色建造、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绿色产品;鼓励采用各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减缓生态环境破坏,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生态恢复的措施和方法。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严禁生产、销售或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逐步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严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第二十七条各单位
9、应正常运行并维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污染物排放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总量控制的要求。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第二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三十条使用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应在使用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
10、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各类污染物。第三十二条应对计划实施项目周边环境特点进行调查,结合环境因素识别清单、环评文件,识别周边环境敏感点,分析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水、固体废弃、危废、噪声、光污染等各类环境因素对敏感点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有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点及关键点、技术措施内容,并按规定审核检查。山区、丘陵区或风沙区施工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特殊活动(桥梁、隧道、取土场、弃土场、砂石料场、搅拌站等)应编制专项环保或水保措施,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交底。第三十四条项目应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的
11、各项环保措施。第三十五条施工用地严格限定在征地与规划临时用地范围内,严禁超范围用地。第三十六条取土场、弃(渣)土场、采砂场、采石场、生活营地、搅拌站、预制厂等临时用地手续合法、健全,符合环评规定,因地制宜采用永临结合方案。临时用地在工程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对施工区域内植被、地貌进行改善性恢复。第三十七条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林地,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和林地情况。第三十八条应将环保、水保等要求纳入物资供应合同、劳务合同和分包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职责、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第二部分风险防控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活动/工序/场所等类别,全面辨识环境因素,建立环境因素
12、辨识清单和企业污染源清单,确认重要环境因素及污染源。依据公司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及控制制度对环境因素进行管控。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环境因素辨识基础上,全面辨识环境风险,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清单,制定管理措施,并在生产经营活动前期策划中予以落实。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隐患。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涉及有重大或较大环境风险的单位,应建立“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预案体系。环境应急预案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
13、审,通过评审、发布的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制定和完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上报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第四十五条各项目应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其他企业间开展环境应急联动工作。第四十六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向上级单位报告,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部分
14、物资设备采购、机械设备管理第四十七条项目部应建立物资设备供应商信息库,并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物资设备供应商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十八条各类物资、设备产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优先选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环保物资、设备及机械。第四十九条各项目应建立工程机械设备清单,设备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并按属地要求进行备案。按计划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第五十条项目部应定期检查并维护施工机械及设备,避免设备漏油;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油采取专用容器收集或排放至指定位置,废油集中处理。第五十一条各项目应建立燃煤锅炉、茶水炉、煤气发生炉台账,制定并执行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第五十二条各项目应按相关
15、要求使用清洁燃料锅炉,未采用清洁燃料的锅炉类型及燃料符合相关规定,配套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达标。第四部分危险品储存及固废、危废处置第五十三条项目应设置专用油、漆料等危险品储存库,并设立警示标识。第五十四条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储存、使用、保管由专人负责,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土壤或水体。第五十五条项目应制定工程施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计划,采取资源再生利用措施。第五十六条各项目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制定固废物贮存处置措施,封闭分类存放,设置醒目标识,并由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消纳处置。第五十
16、七条各项目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施工产生的弃渣、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相关规定收集、储存、运输、利用或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严禁在农田、耕地、河流、湖泊、湿地随意弃渣。第五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六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期限及手续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