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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标准分评价期限采集方式1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一)企业资质信息;(三)安全许可证;(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60企业存续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2业绩(近3年在本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近3年内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排名1-20名的得5分;第21-40名的得4分;第41-60名的得3分;第61-80名的得2.5分;第81700名的得2分;第101-2
2、00名的得1.5分;第201-300名的得1分;第300名以后登记金额大于。的得0.5分,登记金额为0的得。分。5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3业绩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3月1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同比增速30、(含)一50%的得0.5分,增速50$(含)-80、的得1分,增速80%(含)一Io0%的得1.5分,增速100、及以上的得2分。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4联合体中标(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模式依法公开中标项目,合同中约定本地企业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30%
3、(含)-35、的,各得0.8分;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35%(含)一40%的,各得1.5分;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40%及以上的,各得2分。2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5纳税(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排名第1-20名的得8分;第21-40名的得7分;第41-60名的得6分;第61700名的得5分;第IOlT50名的得4分;第151-250名的得3分,第251-400名的得2分,第400名以后已申报并缴纳了税收的得1分,未申报或未纳税的得0分。8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4、6纳税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6月30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一40%的得0.5分,增速40%(含)-60、的得1分,增速60%(含)一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7财税激励每年6月30日前,非本市注册企业在泸单个项目增值税达3%5%的得0.5分,达5%及以上的得1分。1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新办(增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得2分;新办(增项
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得1分。2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二级升一级得2分,一级升特级得3分。3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9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表彰。(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表影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周期性表彭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分。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1、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得1.2分;2、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得1.2分(含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结构优质工程
6、、天府杯等);3、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或省级标化工地称号得1.2分;4、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得0.5分;5、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得0.5分;6、承办国家级、省级质量(安全)现场双摩会卷次分别得1.5分、1分。7、现场文明施工达绿色标杆工地标准的得1分。3自奖励颁发日期或表彭(通知)日期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0市级奖励、表扬(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算)1、受到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局承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分别得1分、05分;2、承办市级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每次得05分;3、入选“
7、泸州市优质建筑业企业”,龙头企业得1分,骨干企业得05分,成长企业得05分;入驻总部基地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加0.5分;4、入选“泸州市对外开拓优秀企业”得0.5分。4自奖励颁发日期或表彭(通知)日期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1行业统计报送每年3月1日前统一从统计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建筑业总产值申报的得2分。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2行业统计增速每年3月1日前统一由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泸州市增速的得1分,超过泸州市增速1倍及以上的再得
8、1分。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3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承揽项目的。承揽项目总合同价三千万元(含)以下得05分,总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得1分,总合同价五千万元到一亿元(含)得1.5分,总合同价一亿元到三亿元(含)得2分,总合同价三亿元到五亿元(含)以上得2.5分,总合同价五亿元以上的得3分。(相关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住建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能查到施工许可证信息,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有效印证资料)。3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36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4绿色建材自项目竣工验收
9、之日起一年内申报,选取本地建材产品且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购买本地建材的开票金额占合同总金额达25席(含)一30%的得0.5分;30%(含)一35%的得0.8分;355及以上的得1分。(以使用比例最低的项目为准)1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5市场培育期对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我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给予其3年的市场培育期。在市场培育期内,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A+级、A级信用等级,信用分数为当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应等级的最低分。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其它资质总承包企业,给予
10、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再加5分。自新资质讦书发放之日起3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注:企业良好市场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信息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有效期采集方式1经行政执法部门调查,认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每次扣10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2经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或评标委
11、员会判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同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每次扣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4经行政执法部门调查,
12、认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每次扣10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扣10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挂靠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6与相关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7工程完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8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要求购买社保。每人次扣0.2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
13、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9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2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每次扣1.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采集13被国家、省各类检查立案查处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4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含拒不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相关资料)。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5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6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履行义务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7违规使用“挂证”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8信用信息申报录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含补录业绩)。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9专业分包内容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实施的。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