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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定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二)适用范围。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为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
2、资规(2019)3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不能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二、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申请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由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申请条
3、件。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2、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股(联营)流转;4、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材料。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3、村级会议民主决议材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4、集体建设用地
4、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5、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6、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人举办企业的证明文件;7、勘测定界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8、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涉及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相关意见;9、其它相关材料。三、工作程序(一)土地调查。土地所有权人组织查询所在地块的规划和权属情况;开展拟入股(联营)地块勘测定界;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按规定进行备案;涉及农用地、林地的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报批费用由土地所有权人承担。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5、,县发改局、泉州永春生态环境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一并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一)注册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入股(联营)对象。按土地成交额及投资额与入股(联营)资格竞得人确定股权占比,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利润分红方式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减少因企业亏损带来的风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企业签订固定收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收益。(三)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与入股(联营)资格竞得人组织编制集体
6、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入股(联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依法形成表决资料,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方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股(联营)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研究,认为入股(联营)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予以批复方案;认为不符合的,提出修改意见,入股(联营)主体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上报县政府审查。(五
7、)签订合同。入股(联营)方案经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入股(联营)资格竞得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合同内容可参照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o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六)土地供应。土地所有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按规定提交
8、有关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方案提交县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入股(联营)企业持县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登记至入股(联营)企业名下。涉及采矿用地的,入股(联营)企业可依据县政府用地批复文件直接使用土地,批复有效期2年,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四、监督管理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监管协议内容参照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o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
9、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县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开发利用、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管。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五、其他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参考文本附件1合
10、同编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G1.地所有权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口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三-:O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O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已经甲方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11、(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永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第三条本合同项下不动产权证号为,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入股(联营)宗地地块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宗地坐落于;界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见宗地的平面界址图。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具体见宗地竖向界限。土地用途为,使用年期年,自起始。第四条甲方以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乙方共同举办企业,乙方同意以货币、技术等出资不少于万元。双方不成立新公司(或双方共同成立XXXX公司),由乙方(或XXXX公司)利用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举办企
12、业经营范围为,注册资本为,企业类型为,法人代表为(身份证号:)。第五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双方于交地时签订交地确认书:(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O第六条乙方(或XXXX公司)同意按照方式向甲方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分红(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股权权益)。【注:本条为本合同核心条款之一,入股的应具体说明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万元,投入乙方(或XXXX公司),折算为乙方(或XXXX公司)股,占乙方(或XXXX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分红及支付方式等;联营的应当具体说明联营的具体方式和联营
13、分红支付方式,比如,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不参与乙方生产经营,乙方负责生产经营,并按照XX万元/年的标准(或乙方生产经营总收入或总利润的XX%)向甲方支付联营分红,支付时间要求等。】示例:甲方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和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和法律责任。因乙方经营管理原因造成公司亏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优先保障甲方权益,除企业破产外均应按规定支付甲方入股权益(联营分红)。因乙方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的,甲方有权追偿破产当年的入股权益(联营分红),并有权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14、元),缴款日期年月日,定金抵作联营分红(股权权益)。第八条乙方(或双方及XXXX公司)同意利用本合同项下土地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应当达到O第九条乙方(或XXXX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o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经甲方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登记、融资等)。第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方式处理。(一)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二)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乙方(或XXXX公司)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乙方(或XXXX公司)所有。第十一条对入股(联营)的集体
15、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乙方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三)因乙方经营不善导致共同举办企业破产、倒闭的;第(一)种情形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XXXX公司)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的,甲方应当同意续期。第十三条乙方(双方及XXXX公司)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分红(股权权益)。乙方(XXXX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第十四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甲方延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同意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分红(股权权益)的其余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他违约责任约定,比如乙方出资和生产经营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