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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国家认可密码技术,将印章图像数据、印章信息、签名密钥、信任凭证等有效绑定的电子签名数据,可用于签署电子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服务、商事活动、民事活动等领域中涉及的电子
2、印章申领、制作、备案、变更、续期、注销、签章、验章、数据对接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电子私章三类。(一)电子公章。指单位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用于单位或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三)电子私章。指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及其他定制章的电子化形式。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印文图像数据应与实物印章基本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中个人
3、名章的姓名应与持有人身份证的姓名完全一致。第五条电子印章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或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加盖实物印章或手写签名的纸质材料同样有效;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由自治区统一建设,为单位或组织、个人提供电子印章申领、制作、备案、变更、续期、注销、签章、验章、数据对接等管理服务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融合应用。第二章电子印章管理和服务主体第七条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大
4、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区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推广应用等工作,指导和监管统一平台规划、建设、运维、服务实施等工作。自治区公安部门负责推进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统一平台技术对接和印章数据共享,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统一平台,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自治区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应用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与统一平台对接,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开展重点领域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第八条电子印章服务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提供。电子印章服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5、)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能够依法提供电子印章相关密码产品或密码服务;(三)两年内(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机构设立以来)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九条政务活动中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他活动中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三章平台管理第十条统一平台管理包括平台的规划、建设、运维、生态接入、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统一平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第十二条统一平台的建设与密码使用应符合国家电子印章、密码算法、数字证书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使用规范。第十三条统一
6、平台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统一平台具体运维工作,运维实施单位负责对统一平台进行7义24小时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软件应用系统、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等故障以及安全事件,确保统一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四条全区各类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应遵循统一平台相关标准规范,电子印章服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及其他电子印章相关服务,实现全区电子印章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第十五条全区各类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原则上应按要求与统一平台对接。已建电子印章业务系统的各级各部门应与统一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实现互信互认。电子印章服务单位可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提交电子印章业务系统接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电子印章服务单位
7、可获得统一平台开放的签章、验章等应用服务。第十六条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对电子印章服务单位提交的接入申请材料和有关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资质(资格)注册信息进行实质审查。如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将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以系统通知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电子印章服务单位。第十七条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已接入统一平台的电子印章服务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履行诚信服务,已接入的应用场景须支持经统一平台备案的所有电子印章,不得将统一平台的应用服务提供给未接入的第三方使用,并遵守统一平台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电子印章管理第十八条统一平台负责统一管理全区电子印章申领、制作、备案、变更、
8、续期、注销、签章、验章、数据对接等,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备案、使用等流程应遵循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九条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保管,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平台备案的电子印章须由持有人按要求办理变更、续期、注销、签章、验章等。第二十条统一平台所提供的电子印章申领、制发、备案、续期、注销、签章、验章和数字证书费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已接入统一平台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机构以及电子印章服务单位等,不得向用章单位收取电子印章申领、制作、备案、续期、注销、签章、验章和数字证书费用。第二十一条电子印章有效期与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30个
9、自然日内,用章单位应通过统一平台提交电子印章续期申请;若未办理续期手续,电子印章到期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统一平台通过口令、短信验证码、生物识别等多种验证方式,确保电子印章应用操作是用章人真实意愿,由用章人本人执行。第二十三条当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或组织注销、撤销合并、实物印章失效以及其他情形引起电子印章不再使用,应按照管理要求,向统一平台申请变更电子印章,或注销电子印章并重新制作。电子印章如发生丢失、失控等情况,使用单位或组织、个人应当及时通知统一平台进行处理。因单位或组织、个人管理使用不当导致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后果的,由使用单位或组织、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单位或组织、个人对加盖电子
10、印章的电子材料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异议的电子印章验签服务并依法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第二十五条统一平台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第二十六条电子印章制作信息的保存期限与数字证书相关材料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统一平台上完成签章的电子文件,由用户自行保存。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统一平台应支持商用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第二十八条统一平台以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基准,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与身份认证系统协同监测管理机制;用户申领、使用电子印章时,应
11、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第二十九条统一平台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服务全过程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条统一平台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对重要系统、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第三十一条统一平台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者以上要求。第三十二条电子印章应在合法范围内使用,电子印章持有人或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电子印章,不得泄露电子印章的验证内容。第三十三条电子印章服务单位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范,严格管理接入统一平台的业务系统安全,确保相关电子印章信息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电子印章的申领、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