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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根据中国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三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由劳务单位自行采购。对
2、存在专业分包的项目,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责任。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免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参照规定,按表样格式拟定本项目配备标准。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一、采购部门应根据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二、采购部门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并保存留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三、对合同约
3、定由专业分包作业队自行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以上要求,并将相关资料报项目部采购、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四、旧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满足以上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产品;在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验,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严禁使用。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发放和使用一、进场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安全、技术等部门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二、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计划和规定发放,由发放部门按配备标准发放,并建立发放登记表。三、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知识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培训记录。第七条项目部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周期定期发放,对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4、从业人员在使用中发现损坏的,应及时要求更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经检查确实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予更换。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第十一条项目部应负责统一回收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意丢弃,应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第三章作业环境职业
5、健康安全第十二条隧道施工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一、隧道内照明光照度应充足、均匀,不得有闪烁。二、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OnI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三、隧道施工供风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保证对每一作业人员供应新鲜空气不小于3m7mi11o2 .采用内燃机械作业时,公路隧道供风量不应小于4.5m3/(minkw),铁路隧道供风量不应小于3m3/(minkw)o3.隧道施工总供风量不小于人员与机械作业供风量之和。四、公路隧道单洞超过100O米,铁路隧道单洞超过3000米的施工中,应有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保证应急通风的需要。五、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及仪器,按规定
6、时间和地点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第十三条人工挖孔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一、人工挖孔应采取机械通风。孔深超过15m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器材,作业人员在孔内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h。二、人工挖孔作业进入桩孔前应先通风15min以上,并经检查确认孔内空气符合标准,方可下孔作业;挖孔作业时,应持续通风,现场应至少备用1套通风设备。三、孔内作业应至少每2h检测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及含氧量,保持通风,同时应配备不少于5套且满足施救需要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等应急救援器材。四、孔内照明电压应为安全电压,应使用防水带罩灯泡,电缆应为防水绝缘电缆。第十四条全封闭式钢筋加工场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一、全封闭式钢筋加工场应满足通风要求,设置通风口及机械通风措施,保证空气流通。二、定期、专人进行钢筋加工场的清理和打扫,保持场内卫生。三、夏季作业时,应调整作息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同时现场配齐防暑降温药品及清凉饮料、淡盐水等;温度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作业。第十五条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卫生及安全标准:一、空气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低于20%。二、瓦斯隧道施工作业中,任意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o三、作业场所空气中常见有毒物质、粉尘容许浓度(mgm3)应符合要求。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