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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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永嘉县教育局永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公办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幼教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和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一)、保教费收费1、公办幼儿

2、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730元;省二级(预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80元;省三级(准办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30元;2、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举办的托班,其保教费标准:省一级幼儿园每生830元;省二级(预二级)幼儿园每生780元;省三级(准办级)幼儿园每生530元。3.暑期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一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4、各幼儿园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取保教费,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若个别幼儿园因特殊情况,上述标准确实不适合幼儿园健康发展,可申请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适度下浮,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20%,新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

3、审核后执行。(二)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点心)收费标准每生每天10元,按每学期幼儿实际在园天数收取,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学期结束应与幼儿家长一次性结清。(三)代管费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80元收取,代管费为经省教育厅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材配套幼儿用书费用。代管费由幼儿园按学期收取,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体检费、集中代购被褥和洗刷用品等费用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二、收费管理幼儿园保教费按教育主管部门行事历安排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在园时间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行事历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个月按30天计算,

4、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除收取保教费、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三、退费管理幼儿因故中途休园、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费用。1、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在园时间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2、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连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多余部分保教费退

5、还一半给幼儿。3、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转)园的,多余部分保教费全额退还给幼儿。4、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四、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办法在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护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以及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至困学生、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确需资助的学生,按浙江省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南(2023)资助标准,对公办幼儿园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其价格、财

6、政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免交保教费。五、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幼儿园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收取任何费用。六、公示制度所有幼儿园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七、监督制度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开始执行,原永发改费(2014)12号、永发改费2020)85号、永发改价2021)93号文件同时废止。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永嘉县教育局永嘉县财政局二O二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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