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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医疗废物应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进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黄色垃圾袋上注明,收集时应注明产生科室、种类、数量及收集时间。二、在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进行认真的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运送或搬动中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时,应立即重新封闭并做好相应的消毒。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毒性等药物,由药剂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四、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化学性废物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五、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
2、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解决等病理性废物应在医疗废物处置点集中焚烧。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七、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该用双层包装袋包装,及时密闭运送,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一律按医疗废物处理。八、放入包装袋或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九、每日定时、定路线、专车、专人负责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至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十、每日清运工作结束后,应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物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作好登记。十一、医疗废物在院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十二、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转让,倒卖医疗废物。十三、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掌握锐器伤的应急处理方法和预防措施。十四、医疗废物交接时,应详细记录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及交接人员等项目,登记本保存至少三年。与有资质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接时,双方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月底暂存地工作人员将转移联单交医院感染管理科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