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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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第十三届省委第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努力

2、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强化协同,系统施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

3、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既有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排查、定期体检和新建农房行政审批联审联办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实现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设计施工规范有序;建立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制,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品质全面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4、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2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农房为重点,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持续跟踪,有效管控,落实管理责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制定产权收购、异地安置、维修加固、原址翻建等解危政策,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

5、机制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各市(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以下不再独歹I出。(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村房屋安全隐

6、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具有相应审批职能成员单位配合。(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建立完善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制度。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房屋装修确需拆除、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建立农房安

7、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建立旅游旺季、重大节日前对用作经营房屋和人员密集房屋,极端天气前对重点房屋开展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开展经常性的农房巡查检查。极端天气、严重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按行业指导分工负责。(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

8、检制度。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探索建立农房安全保险等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自查;村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并将疑似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精准

9、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动态新增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做到“应纳尽改、即认即改、先改后补”,发现一户,改造(保障)一户。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有序推进7度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她。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

10、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实施原址翻建、解危安置等用于危险房屋解危地块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九)严格规范农房

11、设计施工。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农房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统筹实施行政审批。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审批程序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村级审核重点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规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规建

12、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农业农村相关部门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并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自然资源相关部门要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建房位置、开工放线等,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农房建筑设计、风貌管控等进行告知。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加强对乡镇开展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审批建设闭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留存,加快农村宅基地信息化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4、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充实基层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力量,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组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团队,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

15、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十四)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开展龙江民居建设试点,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结合历史文化背景、风俗习惯、民族分布对农房建设实行风貌管控。组织开展设计师下乡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提升农房建设品质。编制现代宜居农房设计标导则和评价标准,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

16、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六)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每个市(地)至少建成一个工匠培训基地,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十七)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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