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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校二级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二级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XXXX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贝!|:(一)党管干部;(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五)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六)民主集中、依法依规。第三条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设置的二级机构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第四条二级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党总支统一领导,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学校二级机构正副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实绩突出;(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有胜任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养;(四)依法依规办事,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第六条提任二级
3、机构正副职干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在本校工作时间不低于三周年,熟悉学校整体情况和拟任岗位主要工作内容;(三)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二级机构副职岗位工作至少满两周年;(四)具备正常履职的身心健康条件;(五)提任学校行政办公室、党务、政教、共青团系列机构正职的,应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动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报县教育局和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备案审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把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第
4、八条公布拟选任职务及资格条件。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任职务、选任方式、任职资格及岗位要求、选任程序进行公告。第九条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方式可选择谈话调研推荐或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应当选定公平公正、具有代表性和关联性的人员参加。(通过竞争上岗者作为考察对象进入组织考察程序。竞争上岗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不能完全取决于分数和得票。)第十条确定考察对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发布考察公告。考察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差额确定,也可以
5、等额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二)师德缺失、学术不端、品行不正行为受到查处的;(三)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四)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第十一条组织考察。由学校党总支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成立两人及以上考察组,组长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成员担任。考察组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突出政治标准,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年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6、二)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书记;(三)考察对象拟任岗位所在办公室主要成员;(四)教职工代表。第十二条讨论决定。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先听取考察情况介绍,然后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逐一表态或投票表决,超过半数同意可确定拟任人选。第十三条任前公示并报送有关材料。学校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送县教育局和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批准。第十四条等待批复后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县教育局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第四章交流轮岗、回避及退出第十五条实行二级机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或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应进行干部交流轮岗。交流轮岗方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7、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第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须回避。第十八条二级机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因健康原因,长期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九条实行二级机构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
8、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期间,提出辞职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二)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三)责令辞职。学校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第二十条实行二级机构干部降职制度。若干部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或工作能力较弱,或受到组织处理,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私自泄露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情况;(二)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违规活动;(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第二十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师生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