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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产品控制措施应按公司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应进行不合格评审。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
2、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才艮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持不合格控制记录。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公司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后,应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对待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严肃认真,一定要查明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