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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县地方志工作督查制度根据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 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全面推进全县地方志工 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和具体承编单位。二、督查内容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坚持依法修志情况;修志工 作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修志计划和总体设 计的制订情况;资料收集及编写评审情况;落实“一纳入”“八 到位”(把编修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单位工作中,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 件到位)情况;深入搜集资料情况;所撰志鉴稿是否符合质量 要求;志
2、鉴编写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三、方法步骤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不定期 检查与日常分类指导相结合,阶段性检查与综合评比相结合。 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定期督查。(一)自查和总结。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有关承编单 位按照督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出整改 措施,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县党史地方志办。(二)现场督导。根据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有关承编 单位的自查报告,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和县党史地方 志办确定督查对象,派出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 向有关领导反馈,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三)综合评比与通报。县党史地方志办统一汇总督导结 论意见,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主要 依据,在全县发文通报,以促进学习和交流。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和 县党史地方志办联合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有关 承编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要求安排本乡(镇)、本单 位的地方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