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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依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确定其次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其次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其次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其次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检
2、察院对干脆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其次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其次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其次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笫四编执行第五编特殊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次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疔程序附则笫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1、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的确施,惩处犯罪,爱护人民,保障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依据宪法,制定本法。2、刑3诉讼总的任务,足保证精确、刚好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处犯罪分子,保
3、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化公民自觉遵遵守法律律,主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敬重和保障人权,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当进行。3、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干脆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除法律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进行刑事诉讼,必需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4、国家平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相同的职权。5、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4、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6、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进行刑事诉讼,必需依靠群众,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7、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以保证精确有效地执行法律O8.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9、各民簇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10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班审
5、制OIk法院审判案件:而本法另若规定总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012、,未经法晟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3、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1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扰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羞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
6、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6、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7、依据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恳求刑事司法帮助。其次章管辖18、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扰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扰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
7、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须要由检察院干脆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确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法院干脆受理。19,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0、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平安、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1、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2、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3、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困难须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
8、案件,可以恳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2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相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25、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26、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27、特地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笫三章回避28、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9、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30,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负贲人确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检察长和公安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确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确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1,本章关于回避的规
10、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笫四章辩护与代理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托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举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当辩护人。33、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辨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罪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
11、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辨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应当刚好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刚好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3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
12、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辨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期护。35、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看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6、辨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看法。37、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
13、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所应当刚好支配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管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状况,供应法律询问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
14、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38、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39、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40、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刚好告知公安、检察院。4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
15、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供应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2、辨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逼、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辨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刚好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44、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接着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托付辩护人辩护。4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46、托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46、辩护律师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