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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成长激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第一章第(三)条、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东莞市,经营场所在松山湖功能区、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专门从事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新型应用生产及研发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二、申报条件(一)主要经营业务须为
2、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制造、封装测试和研发生产化合物半导体、装备及材料。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要求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o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要求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o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封测企业:要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要求集成电路装备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o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要求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o(二)年度营业收入须突破1亿元以上,并且年度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
3、纳税申报表销售总额数据为主要依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纳税申报。(三)申报单位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四)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资助标准(一)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每年单独核算数据,不认可企业以留存数据申报。(二)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化合物半导体、装备及材料
4、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每年单独核算数据,不认可企业以留存数据申报。(三)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以申报单位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的最高档次为奖补标准,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四)具体奖补标准和金额将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调整。四、申报程序每年开展一次资金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发布为准。(一)网上申报。关注市发展改革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文件,通过东莞市线上平台进行申报。申报登陆东莞市“企莞家”,系统地址(二)材
5、料初审。申报单位所属镇街(园区)经发部门或承办职能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在线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材料形式和资格审查。申报单位通过在线审核后,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并提交初审部门,由其在申报表格的镇街(园区)审核意见栏中盖章确认,确认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三)组织审查。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和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将对申报情况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五)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6、五、申报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三)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申报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五)申报单位集成电路产品或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占比证明材料;(六)申报单位提供三年以来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完税证明;(七)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资料真实性承诺函。六、监督检查(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以及镇街(园区)经发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三)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