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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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义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

2、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投入,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

3、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宣传普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无废意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绿色低碳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绿色

4、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无废机关、无废企业、无废学校等建设,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第九条规划引领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固体废物利用等处理设施,统筹城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等处理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第十条环评准入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H一条数字化应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应用国家危险废物等固体废

5、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第十二条引导性公告发布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能力情况,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第十三条非现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

6、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第三章农业固体废物第十五条农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食用菌糠菌渣、废旧农用薄膜以及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第十六条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多种途径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得将农业固体废物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第十七条秸秆综合处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秸秆综合利用、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

7、以下秸秆循环利用方式:(一)秸秆还田;(二)利用秸秆做食用菌基质、育苗基质、栽培基质;(三)采用切碎、粉碎、氨化、青贮、热喷等方式对秸秆进行加工,将秸秆转化为营养价值高的饲料;(四)利用秸秆生产工业原料、包装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和农艺编织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五)其他秸秆循环利用方式。第十八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可以采用积分兑物等方式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8、第十九条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

9、、设备和产品,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二H一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加强原材料深度加工以及循环使用、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产生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关计划逐步消纳大

10、宗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当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第二十三条工业污泥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第二十四条矿山污染防治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科学设置尾矿、煤阡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

11、措施。产生和综合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可以采取充填、回填以及提取有价组分和生产建筑材料等方式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第二十五条矿山生态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尾矿、煤阡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采取覆土绿化、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第二十六条尾矿库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排水井越冬管理,开展污染隐患自查与治理。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尾矿

12、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建设应急通道并保障畅通,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第五章危险废物第二十七条政府统筹危险废物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统筹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妥善处置。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数字化管理本省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数字化管控,通过采取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形式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理。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

13、签标志二维码,建立电子管理台账。鼓励其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采用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水平。第二十九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第三十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贮存期限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三十一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

14、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处置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

15、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分类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第三十五条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本单位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运输保障的指导。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务室、门诊部、诊所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贮存,由相关贮存单位进行统一申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第三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责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第三十七条重大疫情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在重大传染病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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