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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清单(一)基础管理类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1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安环科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口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
2、关提出变更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0、32条。安环科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
3、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O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某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安环科3安全生产责任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
4、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某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安环科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4隐患排查(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
5、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第38条、某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安环科5风险管控(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
6、施;(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某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安环科6安全教育培训I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某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安环科序号排查项目
7、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8、,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安环科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某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安环科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9、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5条7危险作业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某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安环科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
10、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KB30871-202*第4.6条安环科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2条、第安环科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B3.1条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
11、测;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o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条、第B3.2条安环科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安环科8重大危险源(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
12、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安环科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安环科9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
13、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安环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
14、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安环科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依据排查部门10承包租赁(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15、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46条安环科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安环科11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