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裁决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和办理衔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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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裁决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和办理衔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 会矛盾纠纷,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法治XX建设规划(2021-2025)部署要求,根据XX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 施意见(X政办发(2019) 63号)XX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2020) 44号)、XX 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则(X政办发(2020) 98号)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授权范

2、围内,居中 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权属争议、侵权、损害赔偿、政 府采购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 关合同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第三条行政裁决工作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原贝h第四条行政裁决窗口进驻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 行政裁决事项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流、指派。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领导, 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制。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协调、 监督工作。依法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裁决机关) 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第六条裁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

3、机关行政裁决工作制度, 确定行政裁决工作机构,配备与行政裁决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 政裁决工作人员。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 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 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含信函、 电子数据交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 式,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当场记入笔录,交申请 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第九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第十

4、条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其名义统 一负责行政裁决事项的收件工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裁决 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 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 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 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 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 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裁决机

5、关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应在法定期限 内将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第十一条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 料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2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裁决申请材料及答复材料统一移交至有职 权处理的裁决机关进行审理。第十二条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采取当面听取当事 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 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必要 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 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互相辩论、举证质证。第十三条裁决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案件。按

6、照当事人自愿 原则,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协议内容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 事人,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就调解协议书依照相关规 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 未达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办理期限。调解工作由裁决机关组织实施,如裁决机关认为案件复杂 或涉及多部门,可向县矛调中心申请协调调解。第十四条裁决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 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

7、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裁决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A)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当事人不服裁决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 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 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法院一并解 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 的,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 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对案情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间

8、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裁决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30日。第十七条行政裁决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 应主动向行政裁决机关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裁决中止:(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 决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行政裁决能力,尚未确定法定 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裁决 的;(五)案件审理必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 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或者确

9、认的;(七)依法应当中止裁决的其他情形。中止裁决的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案件终止:(一)当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机关准予 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其继承人 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 的承受人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五)依法应当终止裁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投诉、违法或者不当行 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执 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行政裁决机关不得向行政裁决申请人收取申 请费用。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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