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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供地工作,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内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供地工作,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Ml)、新型产业用地(MO),物流用地(WO)和仓储用地(Wl)o第三条【供地方式】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深圳市、合作区相关文件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第四条【工作原则】
2、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供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监管,坚持“全方位、全年限”的联动监管机制。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合作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供地工作,负责对合作区产业项目引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发展监管及相关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产业经济、规划国土的区领导共同担任。领导小组常设成员单位由区党政办、区发改财政局、区科创经服局、区土地整备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组成。根据具体地块的产业属性、所属行
3、业和所涉问题增设相关部门为非常设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创经服局,负责产业项目引进供地工作的统筹协调,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项目引进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第六条【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主要承担下列分工职责:(一)常设成员单位及职责1 .区党政办负责就产业项目供应过程、所涉方案、合同协议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针对产业项目违反相关协议约定事项提供法律支持。2 .区发改财政局负责产业项目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营收或增加值等数据的核查;负责对产业项目能耗相关事宜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未来可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等财务状况提出意见;负责做好产
4、业项目相关事项的资金保障等工作。3 .区科创经服局统筹合作区招商引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4 .区土地整备局负责产业项目土地整备相关工作,根据土地情况进行清理、征转及房屋征收等工作。5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产业项目安全准入等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6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负责核查申报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负责对产业项目用地区域、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负责拟定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方案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相关协议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已出让用地收回等工作。7 .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负责对产业项目环保准入、环境影响等进
5、行核查并提出意见。(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发改财政局、区科创经服局、区公共事业局、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公共事业局、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区智建中心等涉及项目引进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业项目招引、投资协议签订、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具体分管产业类型参照区有关文件确定。第三章产业项目引进第七条【初步研判】用地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对接。针对拿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单位进行初步研判,并将申请单位信息(含项目概况、拟投资计划、项目需求、用地需求、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理由等)以正式函件方式流转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小组办公室正式受理用地
6、申请。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产业项目用地申请表:包含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需同时就申请单位在各市区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技术等)、项目建设内容(含产品类型、产品品质、预计产能等)、项目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营收、税收等)、建设时序(建设周期及投达产周期)、资金筹措计划;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其他引进过程中需提供的各类佐证材料。各项材料需加盖公章。第九条【实地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项目考察小组,对申请单位总部或生产基地进
7、行实地考察并留档,考察结束后,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出具实地考察意见。第十条【项目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投资实力进行财务尽调并出具报告,同时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产业项目进行评估,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第十一条【拟定方案】对通过实地考察、财务尽调及专家评审的产业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定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意见。产业项目引进方案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投资主体实力、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资金筹措计划、拟选址用地情况(位置、面
8、积、功能、供应方式、竞买资格条件)、权利限制(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重点条款)、其他需“一事一议”内容。第十二条【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改完善后的产业项目引进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向上呈批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第四章用地供应第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结果,按流程启动土地供应工作。第十四条【资格审查】用地挂牌后,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主体资格审查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合同签订】涉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签订的用地,由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签订。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或
9、已审定的出让方案规定,申请单位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已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五章产业项目监管第十六条【签订主体】区管委会作为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企业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七条【监管内容】监管协议原则上涵盖产业准入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达产时间、投资和产值(营收)纳统、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股权变更约束、转让出租限制、安全环保要求、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并按需报领导小组审议。第十八条【考核节点】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
10、应对项目实行全年期的考核监管,在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承诺时间内或确有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对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核验。第十九条【考核结果】根据监管协议考核标准,当企业履约考核未通过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监管协议约定,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协同有关部门形成核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不按要求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可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停止对企业提供有关优惠政策,将企业、关联企业及法定代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条企业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或土
11、地出让合同的,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或已审定的出让方案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不能按时缴清地价款或租金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引进及后续监管工作。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高端电子化学品产业园项目用地供应,按园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已出让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如在执行中发生与本办法相冲突情形的,按照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及深汕有关文件履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19)4号)一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深汕办(2020)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