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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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

2、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已加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桂林市子库的具备工程评标等相关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桂林市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房屋市政评标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等活动。第四条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桂林市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桂林市申报评标专家人员的资格初审

3、;(二)负责桂林市评标专家入库及个人信息变更的审查;(三)负责监管项目评标专家的考核;(四)负责桂林市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五)负责桂林市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六)负责依法监督和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行政监督部门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与评标的合法劳务报酬;(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五)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

4、建议;(六)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好处;(三)评标专家存在应当回避的规定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按要求

5、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六)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七)配合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异议、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八)当工作单位、回避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和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5个自然日内在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完成相关信息更新,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九)对依法应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十)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十一)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

6、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评标项目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十二)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十三)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十四)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十五)不得建立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及时主动提出回避:(一)是投标人在职、聘用人员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

7、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是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检测、造价咨询(编制、审核)、招标代理等服务的单位所属人员;(五)是在招标人任职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除外);(六)2年内曾在投标人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人员;(七)在投标人退休不满3年(含3年)的人员;(八)现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九)现任职单位与投标人是上(下)级管理或控股(被控股)关系;(十)曾因在招标、评标及与招标相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

8、而收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其它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第八条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及时通过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请假。评标专家在请假期间仍应遵守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由本人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二)因阶段性工作繁忙或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三)本人不愿意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第三章评标专家评聘第十条评标专家实行“公开征集、严格考核、择优入库、动态

9、管理”的原则。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标专家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第十一条桂林市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二)取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后申请加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桂林市子库并经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三)熟悉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桂林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政策性文件;(四)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五)具有与所申请专业相

10、符的能力,且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六)年龄在68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且能胜任评标工作;(七)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八)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或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九)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职满三年;(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主动申请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自治区住房城

11、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发布评标专家报名的信息或直接向拟邀请专家的单位发出邀请函;(二)在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申请人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三)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复审通过后申请人获得考试资格;(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证书,通过入库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书;(五)根据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录入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并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

12、标专家库;(六)每位评标专家只能在一个设区市注册入库,跨市转库人员及新取得评标专家资格人员须完成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培训后方予入库。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专家库前应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1)o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评标专业。选择的评标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职称证专业或者执业资格范围等相符合;评标专业原则上属于同一行业,不得跨行业申报。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名称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个人应在15个自然日内登录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专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的信息发生变化或需增加相关专业的

13、,应由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第十五条聘任期内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除其在桂林市的评标资格,不得再次申请进入桂林市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四)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五)专家日常考核单次被扣30分及以上;(六)专家日常考核累计被扣40分及以上;(七)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八)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14、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十)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十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十二)以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严重损害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形象活动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其评标资格,待前述程序完结,由原作出处理的部门根据结果,最终决定是否恢复、限制或取消其桂林市评标资格。第四章评标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

15、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桂林市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自动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和通知。除远程异地评标外,原则上不应跨设区市抽取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原则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专家报到截止时间后方可解封(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前应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被抽中评标专家及项目的所有信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需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书面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所邀请的专家为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库外专家的,应满足相关专业领域从业满8年且具有高级类专业技术职称和本办法第十一条除第(二)项外规定的条件。第十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桂林市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平台系统评标委员会模块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抽取申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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