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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024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打造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第三章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第四章推动电商企业集聚第五章加强电商人才培养第六章鼓励电商活动举办第七章支持琴澳协同发展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实体经济借助电子商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利用琴澳协同优势资源,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一)“电商企业”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
2、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播电商企业四种类型。(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销售实物商品的互联网批发和零售平台。(三)“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在公共网络开展商品批发零售活动的企业。(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运维、软件、数据处理、数字内容制作、营销推广、金融支付、物流服务等专业支撑服务的企业。(五)“直播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电商销售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
3、业。“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直播营销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直播电商销售企业”是指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互联网批发、零售活动的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是指为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提供营销推广、直播等专业支撑服务的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六)“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商事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跨境商品销售或为跨境商品销售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平台型、交易型、服务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七)“全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不含代持)持股100%的公司,包括母公司的一级、二级、三级全资子公司。(八)“
4、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九)“中国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十)“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榜单的企业。(十一)“全国互联网1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一百家企业榜单中的企业。(十二)“全球独角兽榜”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由胡润研究院发布的全球独角兽榜。(十三)“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是指提出申请的本年度或上一年
5、度国家商务部最新评选及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十四)“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国家商务部依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申请、综合评价、公示等工作程序最新评选及公示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十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是符合条件且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专业园区,分为引领型示范园区和成长型示范园区。(十六)“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应为澳门居民或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十七)“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
6、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十八)“海外仓”是指根据跨境电商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收货、储存、出货等订单履约及增值服务的物流节点。(十九)“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机构)”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腾讯视频号、哗哩哗哩、唯品会、映客直播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建立经纪机构账号,并为签约主播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孵化培训等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的企业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二十)“直播电商基地”是指合作区内以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载体,载体需配备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能满足入驻
7、企业产品展示、电商直播、专题培训、沙龙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基本业务需求。(二十一)“主流电商平台”是指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Temu)、抖音(TikTok)、快手、美团、小红书、腾讯视频号、哗哩哗哩、唯品会、映客直播、希音(Shein),亚马逊(Amazon)、沃尔玛(WaImart)、虾皮(Shopee)、来赞达(1.azada)易趣(eBay)、购物趣(WiSh)、速卖通(AliExpress)阿里巴巴国际站。(二十二)“重点电商企业”,是指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或业务主管部门签订招商引资相关协议的企业。(二十三)“营业收入”是指经营主体在合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纳入合作区统
8、计核算数据为准。(二十四)“澳门主播”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在全国和海外主流电商直播平台进行演播。(二十五)“电商专业人才”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技术开发、运营管理、市场营销、数据分析、直播、设计相关人才,以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二十六)“青年人才”是指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二十七)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的企业。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二十八)“经济贡献”是指企业每年增值收入、企业年度所得,以及购买境外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而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增值
9、收入形成的经济贡献总额。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按相应所属期计算。(二十九)带货销售额”,是指含税年销售额。(三十)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三十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实际发生费用”“服务费用”“人工成本支出”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三十二)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第三条适用条件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主体为在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等;(二)申请主体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
10、实质性运营条件,且统计关系在合作区;(三)申请主体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承诺自领取本办法扶持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统计关系,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四)申请主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且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进行多头申请或重复申请的情形。(五)申请主体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1、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2、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
11、适用范围的。第二章打造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第四条打造跨境电商示范园区(一)支持打造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申请认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的独立法人。2、园区物业权属清晰明确,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基础设施健全,配有公共跨境网络专线,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3、园区总体建筑面积不低于五万平方米,注册在园区内且实质性运营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三十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园区入驻
12、电商企业总数五十家以上(其中澳资企业不少于十家),园区内从事电商产业并缴纳社保且实际办公的人数不低于八百人。4、园区电商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五十亿元,每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合计不低于十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认定为准。5、园区具备办公场地、直播基地、公共饭堂、商业配套等设施。办公场地完成基本装修,配备共享直播间,设备设施齐全。6、园区配备不少于三十人的专业招商及运营服务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运营和管理,已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二)园区认定及扶持。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两年组织评审委员
13、会,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评价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评分,综合评分八十分以上(含)的园区认定为引领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建设主体申请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一亿元;综合评分在六十分以上(含)、八十分以下(不含)的园区认定为成长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建设主体申请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两千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不含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和公寓的投资支出,仅包括园区办公(或具备办公功能的场地)和相关必要的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征地拆迁费用。(三)支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可持续发展。1、提供园区运营
14、补贴。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引领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年度运营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连续两年对园区进行运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两千万元。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成长型示范园区,按照园区年度运营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连续两年对园区进行运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若园区复评时未获得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认定,则不再享受相关运营补贴。运营费包括:园区招商和租赁成本、园区运营成本、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化成本、公寓运营成本、食堂等公共配套成本。2、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优质企业。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每引进或培育一家规模(限额)以上电商企业落户园区
15、,给予运营主体十万元奖励,合计每个园区奖励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3、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商务部门认定为“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成长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三百万元和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4、园区升级扶持。若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成长型示范园区复评时,升级认定为合作区跨境电商引领型示范园区,则按照园区新认定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和运营费进行差额扶持,合计不超过对合作区跨境电商引领型示范园区的扶持标准。第五条鼓励创建直播电商基地(一)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支持集内容制作、
16、视频技术、直播场景、运营服务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鼓励在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或协会利用合作区现有的园区或楼宇打造直播电商基地,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基地运营主体,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单个申请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三百万元。租金补贴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不受人均限制,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贴。同一申请主体,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两个基地项目。投资支出包括场地装修、设备购置、基地运营、技术费用,不包含基地人工成本支出。补贴仅限用于合作区直播电商基地及澳门关联基地的投资,不包括申请主体在合作区和澳门之外的投资支出。对经认定的合作区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的建设或运营主体在园区自建直播电商基地,原则上不再享受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