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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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委托人:监理人: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工期或周期:其他: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四、总监理

2、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联系方式:O五、监理酬金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 .合同价格形式:o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时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完毕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O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一份,

3、乙方执一份。委托人:(公章)监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项目”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项目。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

4、,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项目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8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

5、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9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0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ll“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2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3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4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6、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及附件;(6)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

7、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作量清单及总说明等);(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2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2.1 监理范围:指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

8、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包括:2.2.3 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2.4 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按保障农民工工

9、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施工承包人需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监理人需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区农业农村局报告。(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1)查验施工承包人

10、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

11、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1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附件2中监理人应提供人员名单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附件3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是监理人正式聘用的员工,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与监理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监理人为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监理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无权履行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监理人承担。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文件、合同所确认的人选,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

13、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申请中应当载明继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3 总监理工程师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监理人的其他监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总

14、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3.4 监理人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5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委托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的

15、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总监理工程师继续履行第2条(监理人的义务)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6 委托人对于监理人监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当撤换。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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