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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XX省建筑管理条例、四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XX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开发及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结构安装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拆除、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
2、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开发部、项目部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应当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安全施工、污染防治等方面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七条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承揽分包工程项目的,应当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公司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公司的现场管理,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共同签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二)公司开发部对
3、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承担业主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临时建设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未取得不得开工建设;2 .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3 .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责任,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协议;4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5 .实施土石方工程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监督、审验和落实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设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
4、备安全文明施工专职管理人员;6 .认真履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岗位安全责任清单管理;7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积极推行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4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四)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应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七十;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安全
5、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开发部应当加强监管,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部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1.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 .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3 .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4 .进行爆破作业的;5 .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六)工
6、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开发部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停工期间,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巡查,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和出入口整洁。(七)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采取降尘和安全措施,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或者覆盖,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暂时不能开工的公司建设用地,开发部应当落实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设置硬质围挡封闭,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八)项目部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在四周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稳固,表
7、面平整清洁;(二)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一般道路应当在2米以上,主干道路应当在2.5米以上;(三)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并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围挡或者围墙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安全、整洁、美观。禁止依托围墙或者围挡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第九条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告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和总建筑面积;(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三)开工、竣工日期;(四)施工总平面图;(五)安全、消防、卫生、文明施
8、工具体措施;(六)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七)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九)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人维权事项等信息;(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内容。按要求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宣传栏等。第十条项目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一)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二)使用警示分隔线、引导线、进入标识等明显的分区标识,对出入口、主要通道、材料堆放区域进行标识;(三)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避免施工现场大面积积水。第十一条因建设施工需
9、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项目部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项目部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第十二条因施工造成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项目部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对造成损失的,将对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按平面布置规定堆放材料,保障材料堆放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保持道路畅通、无积水,建筑垃圾堆放整齐,入池并挂牌,做到工完场地清。第十四条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正确穿(佩)
10、戴工作服、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带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打架斗殴、嬉戏打闹等违反安全作业的行为。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关职能部门、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违反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项目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公司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公司或者项目部会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项目部在施工方案通过审查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方案进行逐级交底并形成交底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七条开发部应当在开发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对场地内的深基坑作业、高边坡作业进行专项设计,并委托相应机构进行监测。开发部应当对建设工程周边二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
12、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设施。开发部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地基基础施工专业单位,对因工程施工造成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方针,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安
13、全文明施工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各岗位人员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有处罚权。项目部应按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时限及时整改。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业务培训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等,负责安全日志、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安全资料应齐全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管理记录与实际应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及伪造,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总结、报表及报告等相关资料。第二十条项目部
14、施工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模板支撑系统、“四口五临边”等安全防护措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牌(带)等。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脚手架及临时用电等重点区域及作业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检查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脚手架及临时用电等重点区域及作业情况,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形成安全闭环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计划及台账,辨识危险源并登
15、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各岗位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与公司预案相衔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报表,不得瞒报、迟报。第五章消防管理第二十五条开发部应当加强公司开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日常消防检查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设置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根据工程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三定”管理制度,消防防火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负责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配备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临时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二)宿舍、办公用房、仓库等临时设施的材质、平面布置、电气线路敷设符合防火规范;氧气和乙烘气瓶存放符合安全要求;(三)在仓库和易燃易爆场所及施工现场动火应填写动火许可清单,经审批同意并落实现场监护措施,不得有违规使用明火、抽烟等行为;(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报告所在地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