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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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地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及工业项目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其中MO(用地代码:10(HOO)用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减少。中心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升级、布局调整或工业

2、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规划工业用地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对工业用地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增补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同步入库,待详细规划修改完善后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保持一致。标准厂房项目应编制建设专项规划,纳入专项规划且经经济信息部门认定的,方可申请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项目,不得擅自使用其他产业类别的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第六条工业项目应满足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本市产业准入管理要求。

3、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违反产业准入相关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工业项目应节约集约用地、高效发展,普通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可根据实际功能需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可按照不低于2.O的容积率掌握。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倡导高标准立体化厂房,提高建设强度。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下限应符合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产业定位对应的容积率要求,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工业项目建筑密度按不小于40%控制。第八条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不得大于

4、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0%;建筑面积占比确需突破20%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50%o第九条工业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建筑高度可结合实际需求,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第十条工业项目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个执行;普通工业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1个执行,标准

5、厂房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5个执行;为工业项目中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建的停车位,其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o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第十二条普通工业项目除项目整体转让外,原则上其土地、房屋不得分零转让。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分割转让给认定的工业企业。由经济信息部门认定为产业链链主企业或领军企业建设的普

6、通工业项目,物业产权可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中,生产用房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标准厂房项目取得经济信息部门正式确认书且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分零租售。第十三条工业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应有别于商业、商务、住宅项目,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筑造型应经济实用,外立面应简洁、明快,不得过度装饰。各类用房不得采用类住宅套型式设计,员工宿舍应为内走廊式。临城市道路规划的工业项目,其配套的职工宿舍不宜临城市道路头排布局。第十四条多地块的工业项目,各地块容积率均不得低于该用地产业类别对应的容积率下限,

7、其配套设施用地指标可以在该项目的不同规划地块中调剂使用,生产性用房与配套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十五条物流仓储项目容积率、建筑高度、土地出让、分割转让等可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控制。其中,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控制,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的比例控制。第十六条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超过八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首次登记超过六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且土壤环境监测结果符合民用要求的情况下,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产业。应由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消防、环保和结构的专项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企业依据原不动产权属证明、建筑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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