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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继续经营办事指南法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申请条件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1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继续经营申请书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3 .原车辆经营权证明及经营协议4 .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2 .审查:具体经办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 .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 .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35-2227421投诉电话083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