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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自行监测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自行监测的管理,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包括生产、商业、公共服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第三条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自行采集、分析、报告和记录相关排污数据的活动。第四条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建立和实施自行监测控制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第二章监测计划第五条每个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己的特点和排放特征制定自行监测计划,经所在地方环保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自行监测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污染物的种
2、类和监测参数。(一)监测设备和方法。(三)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四)数据处理和质控要求。(五)监测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时间。第七条排污单位应保证自行监测计划的实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所在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监测设备和方法第八条排污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第九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选择和购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并经所在地方环保部门批准。第十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校准、维护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第十一条自行监测的参数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监测数据应经过校核合理性。第四章数据采集和处理
3、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计划的要求,采集监测样品,进行现场测试和分析。第十三条监测样品采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标准的采样方法进行。第十四条监测样品采集后,排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析,并记录分析结果。第十五条监测数据应经过初步处理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十六条监测数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确保所报告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章报告和记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提交自行监测报告。第十八条自行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监测参数和监测结果。(一)采样和监测的时间和地点。(三)监测设备和仪器的信息和校准记录。(四)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五)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测记录和档案,确保监测数据的保存和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二十条所在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设备和仪器的管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如果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所在地方环保部门所有。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时应及时通知相关排污单位并报请所在地方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