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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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说明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以下简称“市处置办法”)自2023年8月印发以来,在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市处置办法第五十一条,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区处置实施细则”)。一、起草必要性市处置办法与我区实际存在差异的地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区未建立统一回收平台,资产报废无法按市处置办法规定交由财政部门指定的统一回收平台集中处理;二是我区政府物业统一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审批部门和程序有

2、所不同。因此,客观上有必要根据市处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处置实施细则。二、主要依据区处置实施细则主要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深宝规(2017)9号)、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产处置办法(深宝府办(2021)2号)、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深宝财(2021)52号)等文件制定。三、起草思路一是根据市处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修改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报废处理等相关表述。二是结合我区资产处置业务明确和细化一些业务要求。三是明确区政府审批的程序和层级,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四、主要内容(一)对资产处置及其方式进行

3、释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二)明确了资产处置的原则及应进行处置的情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资产配置及使用相结合等原则。闲置资产、超编配置的资产,以及损坏、损毁、损失、无法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应进行处置。(三)明确了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1.报废。土地、房屋(不包括政府物业资产)、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不论其计提折旧(摊销)情况、金额大小及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均由财政部门审批。除土地、房屋、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计提折10(摊销)后

4、账面净值为“0”或者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低于500万元(不含)的由主管部门经集体决策后负责审批;未计提完折旧(摊销)且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5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审批。2 .无偿划转。被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0万元(不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2,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审批。3 .有偿转让。非公开方式,不论计提折旧(摊销)情况和金额大小,均由区政府审批。公开方式,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0万元(不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2,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审批。4 .对外捐赠、置换、损失核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0万元(不含)

5、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2,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审批。5 .明确了政府物业资产的审批权限。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按照区有关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四)明确了处置相关要求1.报废。报废处理方式分为公开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车辆报废需提供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报废的相关佐证材料。2 .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首次公开竞争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需要调整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含),低于评估价90%(含)的,应当经资产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3 .损失核销。对损失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

6、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区国库。(四)资产管理新要求1.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应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2 .因城市更新等原因发生房屋拆除的,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与当事方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并及时办理资产销账手续。待拆迁赔偿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3 .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开挖减损的,单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并与当事方签订协议约定复原或赔偿条件后,方可同意其开挖行为,并及时办理资产销账手续。待开挖复原完成移交后,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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