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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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审计单位)实施的行为。第三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校领导的安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委托审计项目,报校领导同意后实施。审计处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提出委托审计项目、配合采购招标、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指导审计实施、协调审计工作、监督审计质量、检查审计

2、报告,支付审计费用、考核受托审计单位等。第四条校内的委托审计业务,原则上由审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自行委托审计的,需向审计处报备,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第五条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或委托单位的相关经济业务经费中列支。第二章审计业务委托第六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一)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三)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等财务及管理类审计业务;(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第七条委托程序为:(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校领导审

3、批;(二)按学校规定确定受托审计单位;(三)与受托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服务协议;(四)通过抽签、考评择优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原则委托具体业务。第八条委托审计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受托审计单位。第九条受托审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且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五)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

4、密;(六)符合委托审计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委托审计实施第十条受托审计单位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坚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项目。在委托审计实施中应遵守以下条款:(一)受托审计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受托的审计项目。一旦接受委托,必须自主独立完成,不得转让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二)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协议约定的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服务期间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变更,应及时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变更资料提交审计处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审计处有权终止服务协议;(三)按照协议约定,派遣项目组

5、人员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需计划审计工作并参与现场审计,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控制审计风险。对于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负责人还须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重大事项及时到场;(四)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如不能按期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处有权终止合作,受托审计单位须无条件退还审计资料;(五)积极配合审计处提出的审计业务需求,接受委托单位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在约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出审计范围;(六)遵守审计纪律,禁止泄露委托人和审计项目等相关信息,承担对审计报告所负有的法律责任。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七)妥善保管审计资料,如有损毁或遗失,由审计处追究其责任并按资料重要性进行处罚

6、;(八)按约定原则提交审计资料,不得未经审计处审核同意,擅自将审计资料交由被审计方或泄露审计情况。如有发生,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九)审计业务完成后,受托审计单位应按时提交完整的审计报告,并将审计过程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对受托审计单位的执业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第四章受托审计单位考核第十二条根据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受托审计单位考核分为审计业务开展期间的中期考核,和业务完成后的总结考核。考核小组由审计、采购、财务、内控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审计费用、确定后继批次业务委托、入围学校招投标管理

7、信息库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一)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个人能力与工作表现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充足、稳定等;(二)审计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包括实施方案制定是否规范,重点是否突出,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按实施方案执行,是否科学取证;(三)工作纪律方面,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及进点到岗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四)沟通汇报方面,包括与审计处的定期沟通和重大事项汇报情况,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沟通的态度和取得的效果;(五)审计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六)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审计发现问题是否普遍、重要或具代表性,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具有建设性;(七)审计报告质量方

8、面:包括审计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审计报告是否准确、客观、清晰、简洁、完整;(八)审计资料方面:审计计划、工作日志、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意见、等审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移交的及时性;(九)审计改进方面:包括受托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加强审计业务的思路及建议等;(十)工作积极性方面:包括是否积极承担委托审计业务,是否能够克服困难完成紧急任务。(十一)须考核的其他方面。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托审计单位递交自评报告;(二)审计处组成考核小组;(三)考核小组听取受托审计单位汇报,检查相关证书、查阅审计底稿;(四)考核小组对受托审计单位进行评价,出具考核报告。第十五条考核优

9、秀者,在分配后继批次审计工作时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者,审计处将不再委托审计工作,中止合作。第十六条发现受托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工作准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合作、追索损失,取消其以后报名参加学校任何采购与招标活动的资格。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事故,造成学校严重损失的;(二)泄露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与被审计对象串通舞弊的;(四)利用工作任务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隐瞒评审、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六)转包、违规分包审计业务的;(七)违反保密纪律、回避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八)不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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