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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管理1、动火许可期限规定:1.1.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1.2、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1.3、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2、动火许可审批制度:2.1.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2.2.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2.3. 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2.4. 人、审批人职责要求:(1)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2)应核查动火许可证级别与实际动火作业一致情况;(3)应核查动火人上岗资质及监护人的配备情况;(4)应核查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