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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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

2、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

3、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要求执行。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第六条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4、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依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四)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五)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六)建立管理和运行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用数据库;(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5、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评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二

6、)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招标人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随机抽取的过程和结果进

7、行公证。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上述三个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十条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8、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程序:(一)招标人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及前期资料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布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四)踏勘现场和答疑;(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六)开标;(七)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八)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十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三)工程资金或

9、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四)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三)项中资金已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0%。招标人同时提供银行、财政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

10、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标准为:(一)大型工程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二)中型工程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三)小型工程: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第十七条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有直接管辖权的县

11、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表一式二份;(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在合同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业务。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

12、、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并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可自行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Bo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

13、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与书面形式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若出现不一致时,以经过行政监督部门网上备案的为准。第二十

14、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或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招标项目事项。第二十一条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依法将项目基本情况、承包企业及个人资质情况、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时在“江西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并关联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

15、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定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采用资格后审的,在投标截止后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竞争。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

16、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图纸;(七)技术标准和要求;(八)投标文件格式;(九)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报价;(十)其他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注明“参照”或“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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