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9版C款C款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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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9版C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091201906181383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企业。第三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四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

2、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

3、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三)10天以内的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疏散费用;(四)清理现场费用;(五)事故鉴定费用。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一)被保险人因存在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发生事故的。其中,局部未停工的不受此限;(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非法经营的。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

5、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六)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七)职业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间接损失;(三)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四)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五)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

6、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累计责任限额、第三者累计责任限额、累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不得高于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三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200元、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5%,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

7、始,以先发生者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备案之时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且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五条若至本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截止后被保险工程仍未完工,本保险将自动延期承保,最长可达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如果180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双方将另外协商需加收保险费的额度,最高不得高于1年期保费额度。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

8、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第十九条保险人应为被保险人开展至少一次的风险查勘、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协助被保险人进一步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以及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工作。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9、,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业务除外),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

10、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

11、明材料:(一)索赔申请;(二)从业人员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人事(或工资发放)证明;(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四)死亡索赔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索赔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I(五)残疾索赔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六)医疗费用索赔需要提供: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

12、分赔偿的,提供上述单据的复印件及体现赔偿金额的相关赔付证明或分割单原件;(七)被保险人紧急抢险救援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凭证;(八)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九条发生保

13、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赔款:(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从业人员或第三方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从业人员或第三方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的赔付标准将赔款支付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伤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死亡:在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二)伤残:对从业人员和第三者,分别依

14、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在本保险合同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三)被保险人不得就伤亡人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费用,保险人对于从业人员和第三者分别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五)对于每

15、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在第三者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工伤保险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不再赔付。除紧急抢救外,受伤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第三十一条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抢险救援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事故鉴定费用以及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金额(包含虽由政府支出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支出),在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其中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

16、。保险人对从业人员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从业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第三者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第三者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与累计事故综合费用责任限额相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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