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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德清县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表1抽取样品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个)检验样品数量(个)备用样品数量(个)1包装规格V2kg(1.)不少于2kg(1.)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422包装规格22kg(1.)且VlOkg(1.)的独立包装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213包装规格2IOkg(1.)的大包装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Ikg(1.)212检验依据表2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8甲醇GB/T3079520149甲醛G
2、B/T30796201410总种(以AS计)GB/T30797201411重金属(以Pb计)GB/T30799201412菌落总数GB4789.2202213大肠菌群GB4789.32016141,4-二一烷GB/T26388-201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3、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
4、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4异议处理原则更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及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