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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10篇)第一篇: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含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认真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四)索取
2、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安全查验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采取账簿登记、票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当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管与质量情形,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
3、将食品集中陈设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出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刻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食品安全库房规章制度(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管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管。(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六)食品仓库应常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乾净。(七)工作人员应穿着乾净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需定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需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
5、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3、食品经营服务供应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4、从业人员必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Q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
6、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合或销售场合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7、食品经营服务供应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8、从业人员必需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含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
7、采购、保管、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订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2、订立本单位食品经营场合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订立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5、培训方式以集
8、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判和嘉奖,制止违法行为。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8、帮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订立本管理制度。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依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合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当主体责任。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
9、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管看法和整改要求。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依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订立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出去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重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
10、要听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引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矫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看法,做好检查记录。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依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11、。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依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经营进口包装食品的,本公司应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依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重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管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欠妥、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本公司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12、,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略上市销售。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应常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刻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者依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订立本制度。1、贮存场合、容器、工具和设备应
13、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螳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料子、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IOCnl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从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出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材料、半产品、产
14、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聚积、挤压存放。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搭配,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所谓食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
15、开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资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当相关费用的制度。下列食品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三)超出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四)混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五)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六)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或接到食
16、品企业通知的,应立刻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产品召回程序包含下列步骤:(一)立刻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刻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三)立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掩盖销售范围;(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六)召回的食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应自发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引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食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依照供货合同的有关商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当。实施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