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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 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 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财科教(2020) 1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我校用于落实高等教育资助 政策的资金、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
2、和社会资助资金。上级财政下达的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 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费减免等。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包括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校内勤工助学、 困难补助等。社会资助资金,包括校外企业、个人捐助等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资金。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 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 额根
3、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 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 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年
4、奖 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档,具体 为:一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七)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 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 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 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
5、费减免 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九)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设校长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等参照XX 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泰院政发(2017) 45号)文件执行。(十)困难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根据学 生困难程度,给与一次性补助。(十一)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 于改善学习
6、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实施细则参照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实施办法文件执行。(十二)社会资助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自愿向学 校(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助学金金额、奖助范围、奖助等级及额度由捐助人 与学校协议确定。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 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的 标准、名额、范围等,将根据上级最新政策规定进行评选和发放。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标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实 行动态调整。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六
7、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省 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 学金由上级财政承担。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 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财政承担。学校学生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由学校财政承担。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的经费用于 奖励和资助学生。计划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 行、决算等管理。第九条学生工作
8、处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工作。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将学生申 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第十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 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不断完善机构
9、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第十二条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 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 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 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大病医保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不含业务工作经费)等。第十三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第十四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实施细 则(见附件)执行。第十五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XX
10、大学关于评选国家奖 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0) 55号)、 XX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2) 110号、XX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 选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2) Ill号)、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泰 院政发(2012) 114号)、XX大学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院政办发(2017) 7号)同时废止。附件:1. XX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2. XX大学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3. XX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4. XX大学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5. XX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