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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根据省、市旅游产业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依据XX省旅 游产业化目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和XX市旅游产业化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为抓好我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工作特, 制定本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八次和九次全会、市 委四届九次和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打造“双一流”目的地,实 现“三增一降”,大力推动“十四五”期间全县旅游产业化实现 新突破,引领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xx省旅游产业化目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和xx市旅 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二条考核体系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明 确旅游产业化的内涵和外延,聚焦为
2、产业发展聚力、为经济发 展赋能、为乡村振兴增色、为市场治理提效,把省、市、县党 委、政府旅游产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落地。第三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适用于县直各有关部门所涉及的 旅游产业化发展评价工作。第四条开展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坚持全县相对统一的指 标体系和区域差异化权重相结合的方式,重在纵向对比,不作 横向排名。第五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工作由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县文体 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发展改革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 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县旅游发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具体实施。第二章考核评价指标第六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指标主要评价我县产业目标、 产业主体、产业基础、产业创新、产业保障等方面推进情况。第七条考核指标保持相对稳定。按照省、市级安排,可以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旅游产业化发展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第八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5个类别、30个指标。其中, 产业目标核心指标涵盖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税收和“三增 一降”等内容;产业主体核心指标涵盖旅游市场主体、出行、 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综合服务八大类和规模(限 额)以上单位营业收入增速情况;产业基础核心指标涵盖项目 建设和公共服务;产业创新核心指标涵盖“一码游XX”平台、 智慧旅游景区创建和“旅
4、游+”“+旅游”融合情况;产业保障核 心指标涵盖资金、用地、人才保障和旅游服务质量。第九条负向指标重点体现在“百万人次游客有效投诉”指 标上。第三章评价实施第十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定为半年评估、年度考核, 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牵头,相关指标按半年度分别由县旅游发 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报送时间为当年4月上旬、7 月上旬、10月上旬前分别报送一季度、半年和前三季度数据, 次年1月前中旬前报送上年度数据。报送指标均为报告期内数 据。第十一条计分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和综合指数法,加权计 算得到旅游产业化综合评价指数。第十二条旅游产业化评价考核主要采用依法采集整理的统 计数据。按照“依法统计、分级
5、负责、部门把关”及“谁出数、 谁负责”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确保纳入统计指标的数据 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旅游产业化发展状况。第十三条加强对评价考核指标的日常监测,充分发挥评价 考核指标对做好旅游产业化工作的激励引导作用。第四章评价结果使用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形成“旅游产业化综合评价指数”, 纳入我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第十五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结果内部掌握。第五章评价工作监督第十六条参与评价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实 事求是、严格执行纪律要求。第十七条评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对篡改、伪造或者指示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的,按 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评 价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规定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 馈有关地区和部门。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商XX自治县旅游发 展和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