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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办组织对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19年8月,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利辛县政府质量奖。同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县政府设立质量奖以来,共组织了2次评审,评选质量奖4个、提名奖4个,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
2、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十四五”规划中关于质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县原有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部分内容需要尽快加以修订。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求,对2019年实施的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了修订。二、修订原则及过程这次修订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一是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围绕“轻纺服饰、高端绿色农产品加工、机械装备制造、新能源”为主导,更好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树立宣传质量标杆,扩大示范引领效应,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三是注重与市政府质量奖衔接。在奖项设置、评审机制、专家组成等方面与
3、市政府质量奖接轨,为我县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打好基础。2月初,我办着手修订管理办法。在参照市和其他县区管理办法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九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宗旨、奖项设置、评定原则、评审范围、奖项数量五个条款。在目的宗旨条款,第一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
4、为第一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2一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划线部分为改动部分下同)第二章申报条件,包括:组织申报条件、申报否决项、避免重复申报。在第六条组织申报条件条款里,(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
5、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增加为(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中原条款中(一)修改为(二)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设立),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其中原条款中(五)修改为(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其中原条款中(六)修改为(七)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
6、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细则、评审内容、修订。第四章评审程序,包括:公告部署、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分数线、审核公示、审定。在资格审查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开展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得分高于500分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审核)后,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进行综合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修改为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
7、经材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得分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得分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第五章奖励和经费,包括:表彰奖励、工作和奖励经费、经费保障三个条款。在第十九条表彰奖励条款里,其中,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修改为第十九条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
8、元。第六章权利和义务,包括:荣誉使用规则、提升水平、宣传推广。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获奖后管理、评审纪律、社会监督、双向监督、回避制度、监督追责。第八章异议处理,包括:实名提出、受理审查、异议调查、处理通报。第九章附则,包括:办法解释,实施日期。在第三十五条条款里,其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增加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3日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办秘(2019)72号)同时废止。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
9、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2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划线部分为改动部分,下同)第二条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我县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示、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着力推
10、进我县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综合竞争力提升。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包括生产制造业、服务业(含工程类)的组织。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县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家、“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3家。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设立),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3年以上,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四)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促进规范化
11、、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不诚信记录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七)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八)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第七条申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
12、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政策;(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事件;(四)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五)近3年内存在涉及税务、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八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之月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第九条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进行成熟度评价。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
13、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o分。第十条为保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将根据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细则,以保证县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四章评审程序
14、第十三条每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工作安排。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材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得分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得分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第
15、十六条“县政府质量奖”不得低于550分,“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得低于500分。如当年申报企业没有达到规定分值,则该奖项空缺。第十七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对其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反映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第十八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表彰奖励。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对获奖组织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其中,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首
16、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十条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