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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大学章程,对原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的场所和实体。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部署,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第四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提倡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质量效益并重,努力实现实验室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和保障。第二章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中心等,下同)两级管理。由分管校长主
2、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单位由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评议、审议、考核、评价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相关工作。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一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第八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实验室。按照功能类型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大基本类。第九条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二
3、)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四)落实学校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要求和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五)负责做好学院实验室检查、考核和评估相关工作。(六)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领导做好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在分管实验室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院领导对本院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对本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二)配合学校和学院落实实验室人员岗位设置,开展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
4、各项工作。(三)了解和掌握本院实验室各种信息情况,完成实验室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四)认真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环保管理任务,督促检查学院执行情况,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置安全环保事故。第十一条实验室实行主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应由具备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和领导实验室人员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等工作。(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四)制定
5、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学院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学院存档。(五)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重点实验室(基地、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社科(科技)处等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做好申报、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学院(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评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资产与实验室
6、管理处备案后实施。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统一规划,按照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请制度。各单位新建、升级、改变实验室,必须进行广泛调研、充分论证。未经论证的,学校不予立项。筹建期满后,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第十五条实验队伍建设。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鼓励教授、专家参与实验室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工作胜任力,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
7、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确定。第十六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包括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学生实验守则等。第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取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专项经费。从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创收收入和社会合作资本等经费中划定比例,加大投入,改善实验室设施条件,更新仪器设备。第十九条完善并有效实施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论证制度,杜绝重复购置、盲目购置、低水平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增添实
8、验仪器设备,应按采购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建设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发挥综合效益。第二十条实验室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强化资源共享共用。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且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资格资质,服务于社会。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完成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具体按照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三条学校把学院实验室工作作为对学院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具体按照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