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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及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以下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须通过购置论证后方可进行采购。(一)单台(套)价格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仪器设备。(二)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三)属于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确定为应当重点管理、开放共享的设备;不属于以上范围,但学校确定为有必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其他仪器设备。(四
2、)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设备在学院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按照本办法组织论证或者授权论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论证,并报学校审批。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根据仪器设备购置价格和预算金额,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分类,组织或者授权申请单位组织分级论证。一般分为学院、学校两个层面开展,论证过程须有廉政提醒环节。如有上级批复文件或实际签订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购置仪器设备清单时,以批复文件或合同文件作为论证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四条学校层面的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末召开一次,若遇紧急需求,可根据需求情况适
3、时增开论证会。对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依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加快论证审批。第二章论证前准备第五条大型设备购置论证前,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立项审查。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见附件),并在报告中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一)拟购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支撑的相关研究方向及学科。(二)校内同类设备保有及使用情况,拟购设备与已有同类设备的异同,与现有设备管理人员沟通了解的情况等。(三)拟购设备的各类经费落实情况、技术保障情况、潜在用户分析及具体运行方案,各类配
4、套环境及设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及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应填写相关风险防控方案。(四)拟购设备市场调研情况,详细了解符合要求的各厂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等。第七条拟购设备提交论证前,相关论证报告需经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在购置论证会召开前15个工作日,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连同汇总清单统一提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复核。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主要审核拟购设备所需的保障性条件,包括存放地点、环境改变、管理人员、经费落实情况等,并提出明确意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审核拟购设备的通用性,并对管理依托管理平台给出明确建议(校级平台、院级平台或专业平台)。第九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和维护大型设备购
5、置论证信息库和技术专家库,对拟购设备论证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与设备调研人员详细沟通,了解其实际需求情况及前期调研情况,结合全校现有同类设备建设及运行情况并就房屋条件、特种设备及安全规范等内容进行核查,作为辅助材料提交论证会。第三章论证会组织第十条论证会召开前,根据仪器设备分类分级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需要参加论证会的各项目单位通知答辩所需材料及答辩安排。论证应由各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应指定专人代为答辩。第十一条论证会成员一般由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成员、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学科专家、设备技术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共平台负责人组成,专家原则上应为单
6、数且不少于5人。第十二条论证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第十三条必要性论证要素包括:拟购设备的主要功能及对研究支撑的必要性;购置设备预期使用效益、年开机时数;校内同类设备购置、使用情况,功能或性能差异性及不能满足需求的理由。通用设备还要考察其后续运行管理方案,各潜在用户使用需求及开放共享方案。第十四条可行性论证要素包括:设备所需经费、环境及设施保障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环境改变、水电配置、配套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后期维修维护经费落实情况等)。如纳入院级平台或专业平台管理,还需包括项目负责人对设备后续运行管理的考虑。第十五条对于具有多学科共性需求的通用型设备,原则上须
7、纳入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建设管理。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大型设备,在满足内部使用需求情况下,须按要求对外开放共享。第十六条论证会应有详细会议记录或纪要,论证材料应完整保存备查。专家组长应组织专家对论证内容充分讨论,逐台填写论证意见和具体建议。第十七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购置论证原则上不予通过:(一)学校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的(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800小时来判断)。(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所在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不符的。(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的。(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8、或无法满足申购设备的安装条件、配套经费的。(五)申购单位未按学校要求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第四章论证会结果反馈第十八条论证结果分为论证意见和具体建议两部分。第十九条论证意见包含同意采购、重新论证、不同意采购三种。第二十条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分类汇总评审并报学校研究通过后,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公示。第二十一条同意采购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拟购仪器设备,在启动采购前,项目负责人需与共享平台就设备采购、运行管理、物理空间、人员保障等进行沟通落实,并将方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若具体建议中明确提出修改要求的,各项目负责人需在收到论证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论证报告提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专家组组长审核通过后,通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启动执行。第二十二条重新论证的拟购设备,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起论证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于论证通过的设备,在后续采购过程中,若实际采购经费超出设备计划经费的20%以上或者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关采购限额时,应重新提交论证,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在申报设备采购计划时,需提供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并符合预算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